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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新场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村委及养护单位:现将《新场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2024年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新场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2024年1月29日印发新场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持续巩固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不断优化完善新场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一网统管、一口统考”的工作要求,依据《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7号),结合新场实际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新场镇13个村民委员会及养护单位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二、考核主体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考核机制;镇村庄改造长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农村环境综合管理问题发现、派单、跟踪、处置等管理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和过程考核;结合区农村服务中心,形成年度考核量化结果。三、考核内容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组织开展对各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绩效实施考核,涵盖农村环境综合管理涉及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村宅环境等4大类,实施区域、要素“两个全覆盖”管理考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镇、村等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别限期落实整改。四、工作目标以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制度为突破口,健全和完善本镇农村公益性设施和村容环境保护制度,努力实现农村“村容整洁、设施完好、管理有序、运行正常”。五、考核办法(一)镇级考核: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镇域范围所有建制行政村、养护单位开展一次考核,并实行“亮灯”警示机制,镇级考核结果按季度通报。(二)过程考核:镇村庄长效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开展巡查过程考核,并实行“亮灯”警示机制,巡查过程考核结果按月报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区农村服务中心。(三)区级督查:区农村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级督查,委托第三方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镇级考核和过程考核工作绩效开展暗访和测评,并实行“亮灯”警示机制。六、考核细则(一)在区级考核中,行政村亮红灯一次(需整改问题清单村组平均≥8个)或累计亮黄灯二次(需整改问题清单村组平均≥5个)由镇分管领导诫勉谈话;出现二次亮“红灯”由镇主要领导约谈并采取组织措施。(二)各村在镇级考核中,对需整改问题清单及时整改,当月末整改问题每个扣100元(从村级养护资金中扣除)。养护单位在镇级巡查考核中,对当月需整改问题清单未及时整改的,每张扣500元(从养护资金中扣除)特殊问题清单,经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商议后确定。(三)在区级考核中,各村对当月需整改问题清单未及时整改的每张扣200元(从村级养护资金中扣除),并纳入村级年终绩效考核与个人报酬挂钩,养护单位对当月需整改问题清单未及时整改的,每张扣500元(从养护资金中扣除),特殊问题清单,经区、镇两级相关部门商议后确定。(四)养护单位在区级考核中排名全区前5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亮一次(含)红灯及二次(含)黄灯以上的扣除合同金额0.5%;全区排名6-15名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亮一次(含)红灯及二次(含)黄灯以上的扣除合同金额2%;全区排名16-21名的,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亮一次(含)红灯及二次(含)黄灯以上的扣除合同金额5%,并取消下一年参与养护竞标资格。七、年度考核计分根据镇级巡查考核和区级督查等情况,按不同权重实施百分制考核,形成年度考核量化结果。年度考核情况以“情况通报”的形式,报送镇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一)镇级考核占比35%。凡在镇级考核中亮灯的、镇级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村级考核台账不真实或不完备等情况,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实施扣分。(二)过程考核占比35%。凡过程考核中亮灯并在下个月未完成“灭灯”的,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实施扣分。(三)区级督查占比30%。根据区级督查、亮灯以及镇管理考核制度制定、管理力量配置、资金规范管理、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实施扣分。八、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与专项资金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与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和镇级奖补专项资金直接挂钩,年度考核得分即为年度奖补专项资金系数。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的村,暂缓资金拨付,待整改复核达标后拨付。整改仍不达标的村取消当年度区、镇级其余50%奖补资金和镇级配套奖补资金;在工作年度内未完成红灯“灭灯”的行政村取消当年度区、镇级其余50%奖补资金和镇级配套奖补资金。(二)考核结果与村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纳入镇级对各村年度考核范围,整改仍不达标的村或工作年度内亮“红灯”的村取消考核分。九、其他本办法由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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