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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大团镇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村(居)、镇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经研究决定,现将《大团镇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人民政府2024年1月29日大团镇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浦东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浦府规〔2022〕4号),结合我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团镇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规定》。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建安费用在3万元(含)-400万元的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工作需要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建安费用在400万元(含)以上项目,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二、审计方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由项目实施主体委托镇党政办(审计),镇党政办(审计)按照规定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三、结算方式相关费用应计入工程二类费用结算。四、其他镇党政办(审计)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如实反映项目情况。实施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与决算审核事项有关的各类资料,并提供相关审计条件,如果不能按要求提供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镇党政办(审计)有权督促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提供资料,直至资料齐全方可予以安排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五、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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