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8日 政策文号:浦人社规〔202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沪人社力〔2023〕293号)等文件精神,更好支持浦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现制定如下若干措施。一、支持范围本若干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从事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信息软件、网络招聘及招聘会、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咨询、人才培训和人才测评等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备案、劳务派遣许可证或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支持内容(一)激励企业发展1、财政政策支持。为促进人力资源机构集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企业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奖励;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新引进企业给予落户奖励。2、引才奖励支持。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全球引才合作伙伴关系,鼓励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和行业资源,为浦东新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引才贡献较大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及人才政策、创新创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先支持;对引进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博士进入浦东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入驻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二)促进科技创新3、高企、专精特新资助支持。对年度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新引进的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资助;对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新引进的已认定为国家、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5万元。4、高能级发展支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科技小巨人”,对符合条件的按市财力支持的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立项企业按照研发支出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被认定有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价值发明专利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资助10万元。6、投融资支持。定期举办或组织参与人力资源创新项目大赛,邀请国内外优秀项目参赛,搭建投融资机构与优秀项目对接平台,鼓励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人力资源创新企业发展;支持人力资源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方式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引导人力资源上市公司优化融资条件,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多元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再融资。7、博士后科研支持。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入驻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机构、科研项目及博士后个人给予全链条的政策、资金支持。(三)做强龙头企业8、总部企业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跨国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或区域型总部的,按照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的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人才奖励。9、上市支持。围绕科技创新,打造本土高成长企业,推动一批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国内上市,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及存量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特定阶段分别给予一定奖励。10、业务合作支持。鼓励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课题研究、活动举办、招聘咨询等方面开辟合作渠道,在人才、就业等相关领域共同探索改革试点;探索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适时动态调整。11、提供落户支持。落实浦东新区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做好服务。(四)培育行业人才12、人才发展支持。支持浦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东方英才计划”、“明珠计划”等市区两级人才计划,对不同类别入选者分别给予一定资助,并在重大项目、创业发展及人才安居、教育医疗服务、通行和工作便利等方面给与支持和配套服务。三、其他本措施自2024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具体政策措施有调整的,从其调整。政策措施与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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