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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关于修改和完善新场镇人民政府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新府〔2024〕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财政资金和国家、集体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及各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各居村的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和归档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镇政府及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自身建设和民事经济活动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代表是依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行为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签约、公平公正、严格履行。(二)规范性原则。合同行为要遵循规范性原则,必须做到主体适格、要素齐备、形式完善、程序合规、归档及时。第五条合同类型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及物业管理等合同;(二)集体资产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等合同;(三)建设工程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借款、资助等合同;(六)其他以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合同;(七)其他应该纳入管理的合同。第六条合同要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优先使用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一般包含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数量、质量、付款方式、付款比例;(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七条承办单位和人员镇政府需要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合同签订的承办单位。各单位需要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合同签订的承办人。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二)负责商谈合同的具体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四)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六)负责合同资料整理、移交归档;(七)负责合同的备案工作;(八)承担合同订立、履行中的报告工作;(九)负责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或仲裁工作。第八条签订程序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决策程序。以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金额较大(20万元(含)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须经镇长办公会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或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会议等讨论确定同意后,再按流程签订合同。如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还须经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按照单位内部相关决策程序执行。(二)合同草拟。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根据授权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并草拟合同文本。(三)合同审查。标的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都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未经法律审查的合同原则上不得进入报批程序。对于一方当事人是村居和镇属公司的合同,标的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合同(草案)形成后,填写《合同法律意见审查表》(附件1)。其中,村居合同的法律审查由各自结对的村居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合同的法律审查由各公司对接的法律顾问负责。另外,对于一方当事人是机关科室、事业单位、镇属单位的合同免于审查,若有必要或情况复杂的,由法制办负责,可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结果。所有标的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草案)形成后,填写《合同法律意见审查表》(附件2)。所有合同的法律审查由法制办负责,可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结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审查部门沟通,必要时报共同上级领导决定。(四)合同签发签订。任何合同签订前必须填写《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附件3、附件4、附件5),按权限签发后,方可签订合同。1.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1)标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镇长签发和签订;(2)标的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发和签订。其中,标的5万元以下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直接由分管领导签发和签订。2.其他独立法人单位(事业单位、镇属公司、镇属单位、村居)为一方当事人的(1)标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镇长签发;(2)标的20万元以下的:事业单位、镇属公司、镇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由该单位分管领导签发;村居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由村居业务分管领导签发。其中,标的5万元以下的,经审查后,直接由分管领导签发;村居需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报请业务分管领导签发。(3)经签发后的合同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订并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主要职责。3.其他(1)镇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合同,均由镇长签发签订。(2)合同(协议)须明确签订日期,且签订日期不可早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发日期。(3)涉及人事聘用合同的,须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流程确定录用后,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涉及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5)合同签订至少一式五份,均应加盖骑缝章。第九条合同备案凡加盖新场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合同,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将《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及合同正式文本原件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党政办备案,并由党政办负责编号。第十条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切实维护镇政府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但在合同相对方出现(或将出现)损害镇政府或各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形或行为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采取法律等措施,必要时可终止履行合同。对在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出现的违约情况,各单位应及时调查并掌握违约的事实,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法处置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必要时聘请律师协助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文件资料等文书应完整保存,备案待查。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终止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合同签订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档案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经批准的合同结案报告等原件(包括相关的文书、图表、传真),应当交镇党政办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镇监察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及因合同导致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因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者侵害政府、各部门单位、各村居合法利益的,由镇监察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和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其他文件中关于签订合同的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新场镇合同(协议)法律意见审查表(表一)2.新场镇合同(协议)法律意见审查表(表二)3.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A表)4.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B表)5.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C表)附件1新场镇合同(协议)法律意见审查表(表一)申请日期:年月日合同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及地址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承办人联系电话法律审查意见法律顾问签字:年月日备注:此表适用于标的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附件2新场镇合同(协议)法律意见审查表(表二)申请日期:年月日合同名称对方单位名称及地址合同主要内容合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人承办人联系电话法律审查意见法律顾问签字:年月日法制办签章:年月日备注:此表适用于标的5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附件3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A表)新合〔〕号签发:分管领导意见:党政办意见:承办单位(部门):承办人:事由:合同类型(√)1、资产2、工程3、采购4、借款资助5、其他基本情况甲方乙方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姓名签约双方地址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时间:注:本表适用于标的20万元(含)以上合同及其他具有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附件4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B表)新合〔〕号签发:(如授权签订必须在签发意见中明确)党政办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仅村居需填写)承办单位(部门):承办人:事由:合同类型(√)1、资产2、工程3、采购4、借款资助5、其他基本情况甲方乙方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姓名签约双方地址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时间:注:本表适用于标的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附件5新场镇合同(协议)签发单(C表)新合〔〕号签发:(如授权签订必须在签发意见中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仅村居需填写)承办单位(部门):承办人:事由:合同类型(√)1、资产2、工程3、采购4、借款资助5、其他基本情况甲方乙方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姓名签约双方地址联系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时间:注:本表适用于标的5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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