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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4日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0〕173号)等精神,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巩固解决承包地细碎化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如下使用管理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镇、村、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含承包地、集体机动地、减量化后土地,土地全域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增加的集体土地、自留地以及换保障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含用于经营性和公益服务)。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一)总体要求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全要素、全覆盖加强集体土地的使用管理,不断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解决承包地细碎化的问题,形成集中连片的生产经营模式,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坚持民主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坚持公开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改造、收益等行为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坚持成员受益原则,遵循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二)分类管理各镇要建立健全本镇农村集体土地监督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土地租赁指导价。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文本应录入“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1.农用地(1)农户承包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流转收益归出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所有。对流转土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非菜化”以及不规范转包、拖欠土地流转费等行为的,经营主体取消当年度各项评优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暂缓发放相关涉农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土地流转协议。(2)集体机动地和减量化后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其收益按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如对外出租,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3)自留地:农户自愿放弃耕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给予适当补偿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获收益;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收益归农户且不低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4)换保障的土地:农户以土地承包权换取社会保障的土地,各镇要落实青苗补偿费用,加强土地的集中经营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由镇委托本镇农村集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其收益归镇农村集体企业;由镇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其收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分配。(5)全域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和其他新增可耕种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其收益按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2.建设用地各镇集体经济组织要节约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盘活增效,通过腾笼换鸟、租税联动以及零增地改扩建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发展。要规范土地减量化流程,严格履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1)用于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各镇应进一步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经营管理,其收益按权属归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新区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指导价,各镇结合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指导价,建立增长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对外租赁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浦农业农村委〔2021〕2号)要求,进行公开交易;对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土地使用费,应逐年递增,原则上不低于最低使用指导价。(2)用于公益服务的集体建设用地: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其收益按权属归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加强农用地平整覆土项目管理各镇要严格控制并加强对平整覆土项目的管理。项目实施由镇级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立项,并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平整覆土项目净收益按权属归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要求:一是严格控制在可耕作土地上进行土地平整覆土的行为。除全域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减量化复垦(按耕地用途)等项目外,确因统一标高建设中存在低洼地和坑塘水面无法在项目范围内用土平衡之外,均不得随意进土和堆土。二是符合进土堆土作业要严格把控回填土的质量,禁止将渣土、河底淤泥、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复垦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回填土必须提供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检测合格的报告,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市〈关于做好拟开垦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2020〕188号文)明确的具体技术和程序要求执行。三是严禁在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上进行覆土、进土、做泥库等作业行为。(四)决策程序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民主决策前,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备案通过后,可以在提交村党员大会审议后再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由镇级各农村集体公司(全资、控股)确定后向本镇经联社理事会报告,由镇经联社理事会报镇人民政府预审备案。预审备案通过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三、相关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集体土地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健康管理和高质量发展。(二)加强日常管理。各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本镇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完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机制,多举措增加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三)加强监督检查。区、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各镇应于每年年底上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工作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等,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四、附则本指导意见由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相关稿件:《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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