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家浜楔形绿地A2-14地块景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政策文号:沪浦发改审核〔202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核准〈上海市浦东新区张家浜楔形绿地A2-14地块景观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沪土控集〔2023〕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张家浜楔形绿地A2-14地块景观工程项目于2018年5月28日经我委沪浦发改审核〔2018〕26号核准,又于2020年5月26日经我委沪浦发改审核〔2020〕11号延期,现因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申请重新核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建设张家浜楔形绿地A2-14地块景观工程项目。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浦东新区金桥镇,东至A2-13商业地块,南至张黄浜景观河道,西至张黄浜景观河道,北至张家浜景观河道。其中,项目用地面积12386.7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三、项目建设内容为绿化工程。四、项目总投资600.51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公司自筹解决。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六、本项目核准有效期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七、你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八、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