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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高桥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村:现将《高桥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人民政府2024年4月3日高桥镇党政办公室2024年4月3日印发高桥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委办发〔2020〕4号)和《浦东新区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浦农业农村委规〔2023〕9号),加强高桥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以下办法:一、总体要求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防止财政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强化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高桥镇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二、基本原则1、分级保障原则。依据区、镇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由区、镇分级保障,区实施奖补(原则上承担50%补贴),镇承担属地支出责任,落实配套资金兜底。2、专款专用原则。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用于各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镇在统筹做好专业管养的基础上,切实保障村级组织基本养护的资金需求。3、讲求绩效原则。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使用应编制预算计划,合理安排,科学使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资金拨付1、区级奖补资金根据区农业农村委核定的各行政村设施量和考核结果进行拨付、清算。2、区级奖补资金在年初按核定的设施量预拨50%,年末再以年度考核得分为系数下拨其余资金。年度考核得分低于95分(含95分)的行政村,暂停资金拨付,待整改复核达标后拨付;整改仍不达标的行政村取消当年度其余50%区级奖补资金。工作年度内未完成红灯“灭灯”的行政村取消当年度其余50%区级奖补资金。3、镇村设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资金”台账,实行专项独立核算,专账(专页)管理。四、资金使用(一)主要用途1、区级奖补资金可根据实际合理统筹使用,村内绿化、道路、路灯等养护设施由镇统一实施专业管养,相关养护标准参照区农业农村委〔2023〕9号文执行。可用于5年以上村内道路大中修,但应剔除镇级以上管理责任和内容。2、村内设施养护可由各行政村负责落实。积极探索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农村物业管理或以第三方管理方式组织开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3、积极组织发动村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管理,鼓励村民以工代酬方式或优先吸纳当地村民参与养护工作。区级奖补资金可用于村民参与农村环境综合管理的误工补贴,实行镇级报账制,必须采用划拨个人实名银行卡的办法。区级奖补资金支付村民误工费的,原则上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00元,不得用于支付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加快制定本镇范围内村民误工费发放标准和审批程序,根据工时、工种及地区差异适当浮动。各行政村发放村民误工费必须详细说明事由、时间、工时、工种,并规范证明和审批手续,严禁“白条”入账。(二)负面清单1、镇村加强设施量的动态管理,根据撤村撤队等变动情况及时上报设施量变化,原则上每年对设施量数据进行更新,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严禁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2、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得领取相关误工费。3、不得列支会务等各类管理费,不得列支集体或个人奖励费,不得列支土地流转费、青苗补偿费等各类补偿费,不得用于添置与养护工作无关的设备,不得超出文件规定使用范围列支。4、区级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监理、审计、审价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各项二类费用支出,上述各项二类费用由镇级财政资金落实。五、资金监管1、严禁资金长期宕存。区级奖补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按照财预(2013)372号文关于“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的规定,将予以收回。2、加强预决算管理。增强预算管理意识,强化预算执行过程管理,避免超预算和超范围使用。根据新区下达的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预算计划,合理安排镇级年度预算,落实镇级保障并计入农村环境综合管理专项,预算计划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3、强化使用监管。一是完善财务管理,区级奖补资金不得与镇村其他资金混收混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镇财政所、各村应做好资金专项独立核算和专账(专页)管理,完善相关台账管理等基础工作;二是严格程序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实行镇管村用,执行镇级报账制。村级组织大额资金使用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管范围,切实保证民主决策程序,并按规定实行公开。专业养护项目和大中修项目应根据区镇有关规定分别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程序,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备。大中修项目按规定实行监理、验收、审计、审价等监管程序。4、落实审价和绩效评估。建立农村环境综合管理区级奖补资金审计制度,适时开展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六、其他本实施细则由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和镇财政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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