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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金桥镇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桥镇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为全镇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乡镇档案工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档案是指金桥镇各单位(包括镇机关、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居(村)等)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第三条档案管理以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便于合法利用为原则。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均由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提供利用。第四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中,保障档案工作经费。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镇党政办(档案室)的职责:(一)牵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二)集中管理金桥镇机关各部门形成的档案资料;人事、会计、建设工程等专业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落实管理责任。(三)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居(村)等档案管理工作;(四)制定并推进落实本镇档案管理制度;(五)按照规定向区档案局移交档案;(六)其他职责。第六条机关其他各部门职责:(一)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配合镇党政办(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收集、整理、移交本部门的档案材料,做好档案移交前的临时管理;(三)各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责档案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发生变动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镇党政办(档案室)报备;(四)人事档案主要由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自行保管;(五)其他职责。第七条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居(村)职责:(一)落实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配合镇党政办(档案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三)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密、保护、鉴定、销毁、统计、查(借)阅、库房管理等制度,制定档案人员以及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并严格遵守;(四)接受镇党政办(档案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根据督查建议认真整改到位;(五)各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责档案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发生变动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镇党政办(档案室)报备。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六)其他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移交、接收第八条根据“谁产生、谁整理、谁归档”的原则,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均由各单位条线业务部门进行收集、预整理,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与安全,并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据为己有、故意隐藏、转移、损坏、删除、伪造,或者擅自涂改、销毁应当归档的文件、记录和数据材料。第十条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分类组(卷)件合理、质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各单位的条线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清点核对,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二条各单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档案资料整理和编制并入库贮存。对于业务量大的单位可引入社会化服务,整理和编制本单位档案资料。第十三条各单位在机构改革和相关职能调整时应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为开展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按规范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涉及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必须将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整理、妥善保管,并及时向镇党政办(档案室)报备,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向有关档案室(馆)移交或由主管单位代管。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形成的档案应归入业务承办的新单位进行归档。第四章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本单位业务活动及管理实际,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范。第十五条各单位档案库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档案管理“八防”措施(即防火、防盗、防水(潮)、防光、防尘、防磁、防高温、防有害生物),以安全为底线保管好档案。要做好档案内容保密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防范体系。第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密级程度及开放范围,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提出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由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并将鉴定、销毁情况报镇党政办(档案室)备案。第五章档案数字信息化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数字信息化工作,镇档案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设施设备,有序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第二十条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档案数字化、信息化服务的,应选择符合档案外包服务业务标准的档案外包服务企业,监督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业务规范和标准开展档案外包服务,并验收整理成效。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保障档案信息安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承担纪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发现严重档案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移送有关案件材料至纪检监察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由案件办理机关予以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镇党政办(档案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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