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曹路大居F-1-2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政策文号:沪浦发改社〔2024〕36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你单位《关于曹路大居F-1-2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浦曹府〔2023〕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曹路大社区PDP0-0305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F-1街坊局部调整(实施深化)》(沪府规划〔2019〕208号),为满足区域社区综合服务需求,完善曹路大居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同意曹路大居F-1-2地块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二、项目选址于曹路镇F-1-2地块,东至F-1-1地块,南至F-1-3地块,西至金钻路,北至F-1-5地块,占地面积约14312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设置社区行政、文化、体育、养老、卫生、托育等功能;同步实施地下停车库和道路广场、公共通道、管线、绿化等室外总体工程。总建筑面积约3960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按28624平方米控制,地下建筑面积约10980平方米。四、项目总投资在工可(初步设计深度)批复中明确,所需建设资金由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地上建筑面积2800元/平方米标准安排,不足部分由新区财力解决。五、在下阶段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结合后续运营方案进一步细化该中心功能设置和建设方案,优化项目总平面布局,合理分配各类功能用房建设规模。(二)加强与各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深化社区文化、体育、养老、卫生、托育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建筑设计,确保项目方案符合规范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2个月。接文后,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报我委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确需延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的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特此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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