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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现将《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24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管理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工作需要,制定本意见。浦东新区行政范围内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二、人防工程接收与移交(一)人防工程竣工及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浦东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动办”)要求,落实在建项目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级别和战时用途等。根据防空警报设置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内落实一间不小于1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同步落实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人防标识系统的建设要求,做到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不得影响人防门防护效能和平时维护管理,车位与人防门净间距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落实人防工程禁止和限制机动车停车位设置要求。敷设电气管线进入人防工程应当从电气备用管穿入。具备竣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内人防工程的专项竣工验收,并移交给人防工程的投资人、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二)人防工程档案接收与移交区国动办应当在完成对新建人防工程各类资料归档后,将人防工程信息和备案信息发送至人防工程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管理局(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域管理单位”)。区域管理单位在收到人防工程信息和备案信息后,应当掌握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的情况,将新建人防工程列入所属辖区日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移交一套满足平时维护管理、战时使用需要的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应急实施方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人防工程项目信息基本要素表、全套人防工程竣工图等;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人防工程内设施设备进行盘点,对接收的人防工程信息进行核对,在确认人防工程信息准确无误、设施设备及防护效能完好的前提下完成人防工程接收并纳入日常管理。(三)物联设施建设区国动办指导、鼓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责任人,根据市、区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物联设施设备,并实现物联数据采集、汇聚、推送。1.物联对接新建人防工程按照要求设置物联设施设备的,区国动办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指导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将物联设施设备等数据及报警处置信息推送至各级人防工程网格化平台。已建人防工程设置有物联设施设备的,区国动办应当指导、协调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将物联设施设备等数据及报警处置信息推送至各级人防工程网格化平台。2.物联设施监测按照相关规范安装物联设施设备的人防工程,应当通过物联设施设备等技术手段,分析研判监测报警,并将物联监测报警信息的处置情况推送至各级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3.物联设施维护区国动办应当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落实人防工程中物联设施的复位、维护工作,定时检查物联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状态。三、人防工程的使用(一)使用原则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使用人防工程,但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市、区有关消防、治安、防汛、卫生、房屋、地下空间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物价、税收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区国动办鼓励公用人防工程优先提供给社会福利机构、公共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化服务组织、街镇居委等单位作非营利性公益化使用,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工作。公用人防工程的公益化使用,应当遵循平战结合原则、服务民生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和确保安全原则。(二)使用备案平时利用非公用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使用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区国动办办理备案手续。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国动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三)禁止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侵占人防工程;2.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4.故意损坏人防设施;5.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四、人防工程日常监督检查(一)检查范围1.制度文件检查人防工程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并执行以下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的岗位及职责;检查维保制度:制定人防工程检查和维修保养计划,确定维修保养周期、时间和内容,并实施定期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维管台账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台账,记录维修养护计划、维修管理的单位、法人、联系电话、维修人员、时间、内容等。2.设施设备检查土建结构完好;孔口防护设施设备功能正常;通风设施备功能正常;给排水设施设备功能正常;供电照明设施设备运作正常;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汛设施设备齐全。(二)日常检查内容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以下要求:1.建立日常检查制度;2.消防控制室、特种设施设备使用等岗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3.制定人防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定期演练;4.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5.建筑工程或场所内部装修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或备案;6.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报警联动控制等设备处于自控状态;7.消防设施、器材无被遮挡、挪动他用及过期现象;8.安全出口无上锁、遮挡或堵塞现象;9.按照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配置指示标志;10.有应急照明装置;11.无住宿、生产、经营、储存“三合一”或“四合一”现象;12.出入口设置驼峰(台阶)或配置防汛挡板、沙袋等防汛物资;13.特殊行业有治安许可;14.特殊行业与公安的警报系统联网;15.经营场所有照经营,无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现象;16.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使用行为;17.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水,工程内部整洁;18.混凝土表面无缺损、露筋;19.预埋件无锈蚀,活门槛无丢失、损坏;20.防护门、防爆波活门等设施齐全,密闭性能良好,启闭灵活;21.风水电设施设备完好,运转正常;22.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橡胶、塑料件无老化;23.无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现象。(三)区域检查工作要求1.工作协同机制网格监督员是指按照城市网格化和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区域管理单位对人防工程开展巡查、检查及后续相关工作的人员。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管理巡查队伍,明确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会同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所在地村(居)委,对辖区范围内人防工程开展日常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形成闭环管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2.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人防工程管理监管,编制工作计划,开展全面巡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区域管理单位对辖区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实施对应的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度一次全覆盖检查。组织开展重大节假日、极端天气等的重点检查、配合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3.检查要求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流程应当遵循发现上报、立案派单、案件处置、核查结案的基本业务环节,实行流程闭环管理。管理流程按照《浦东新区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执行。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和记录。检查记录通过手机APP或者电脑终端上传至人防工程网格化管理平台。纸质记录应当与上传至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4.数据汇总填报区域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防工程信息的核查和更新工作,确保人防工程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区域管理单位对检查的人防工程应当填报其他人防工程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单,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5.区域管理单位职责区域管理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网格监督员的管理,做好岗位培训、装备配备、任务分派、监督抽检、评价考核等方面的工作。五、人防工程的维护(一)维护管理公用人防工程由区国动办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非公用人防工程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市、区有关规定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区国动办的监督检查。人防工程使用收益应当优先保障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和专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人防工程完好。(二)工程改造主体结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防护设备设施损坏严重的人防工程应当进行修缮、加固改造。修缮、加固改造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按照人防工程改建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防护等级不得低于原防护等级,不得降低原有的防护效能;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减少人防建筑面积;3.按照要求重新编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用手册》,按照人防工程标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牌。(三)措施要求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人员及经费,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并达到以下要求:1.工程结构完好,无渗漏现象;2.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3.防火、防冻、防倒灌措施安全可靠,风、水、电、技防及物联感知等系统运行正常;4.工程内部环境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部设备设施完好;5.工程平时存储、战时安装的平战转换设备设施无锈蚀损坏;6.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齐全、规范。六、人防工程拆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向区国动办申请办理拆除审批手续。拆除公用人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非公用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落实补建:1.拆除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原工程的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2.拆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人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3.拆除砖结构或者其他的非等级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人防工程的要求补建,补建的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一。拆除公用人防工程或者国家投资修建的非公用人防工程后,经区国动办认定符合不宜修建人防工程情形,或补建的公用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不能独立成单元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拆除本条规定以外的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与管理责任人就拆除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七、平战转换人防工程管理责任人在使用和管理人防工程时,应当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适时更新完善平战转换应急实施方案,并在临战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达到防护标准和要求。八、信用管理(一)信用计分评级区国动办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防空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规定》,对辖区内信用评价对象进行信用信息计分评级。相关信用信息由区国动办统一归集到市人民防空行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二)信用监管区国动办对信用评价对象的失信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应当启动行政约谈程序,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市信用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将信息推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三)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对象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原失信信息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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