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1日
政策文号:浦市监规〔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宗旨)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若干规定》实施,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重点聚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提升区域质量总体水平,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持对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十四五”期间在浦东新区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单位。第二章质量创新第三条(重点产品质量攻关)对获得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条(上海品牌)对通过“上海品牌”认证产品(服务)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五条(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对入选上海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三章质量奖励第六条(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第七条(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第四章标准化第八条(标准化组织)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落户在浦东新区的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市级新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九条(标准制修订)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修订上述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制定上述标准资助额度的50%。第十条(试点示范项目)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一条(“上海标准”标识)对获得“上海标准”标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和企业联合标准)对发布团体标准且该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的单位,以及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体现引领性的企业联合标准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三条(标准化成果)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五章计量第十四条(计量测试平台)对获批筹建国家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验收通过后,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五条(计量技术机构)对国际性计量技术组织、国家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落户浦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六条(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际计量技术法规和国际建议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修订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七条(测量管理体系)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六章检测认证第十八条(国家实验室认可)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九条(国家质检中心)对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条(扶持数量)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重点产品质量攻关的单位,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的“上海品牌”认证项目,奖励对象不超过2个。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资助,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资助条件,五年累计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标准化项目的,只对该项目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支持。第二十一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申报指南)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每年上半年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局网站(www.pudong.gov.cn/scjgj/)统一发布。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与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第二十四条(资金使用)获扶持的单位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品牌建设、质量改进、标准化管理提升、检验检测项目投入、人员专业培训等对应业务工作的开展,不得挪作他用。区市场监管局可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第二十五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6月8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市监质规〔2022〕72号)同时废止。相关文稿:《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图读懂|浦东新区促进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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