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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航头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四级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关内设机构,镇属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及公司,鹤沙航城社区、下沙社区、航南社区,各村(居)委: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服务实施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以及《浦东新区航头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航府〔2021〕15号)有关规定,在《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浦财行〔2021〕12号)的基础上,按照粗细适宜、便于实施、有效管用的原则,编制了《航头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四级目录)》(以下简称《四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一、严格落实《关于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六不得”“六严禁”的工作提示,即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二、坚持强化目录约束机制。《四级目录》共包含一级目录2个,二级目录30个,三级目录121个,四级目录184个,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立项提出、审核过程中,应当做到目录外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严控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预算数。不得将已纳入《四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纳入《四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特此通知。附件:航头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四级目录)浦东新区航头镇党政办公室2024年4月30日印发相关附件:航府(2024)5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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