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泥城镇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8日 政策文号:泥府规〔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单位:现将《泥城镇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政府2024年6月7日泥城镇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的负担,夯实农业基础,提高农业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水平,着力推进我镇农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不断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泥城实际,特制订本意见。一、优先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和扩大粮食种植面积1.提高家庭农场的种粮积极性,对通过区、镇年度考核且水稻种植面积达到90%(含)以上的家庭农场,按照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年150元的补贴;对通过区、镇年度考核且水稻种植面积达到95%(含)以上的家庭农场,按照水稻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年200元的补贴。2.对小麦种子每亩补贴25斤。二、提升农业组织化,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1.鼓励涉农经济组织开展标准化认证。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的涉农经济组织,在各级补贴的基础上,一次性补贴10000元/项,换证给予一次性5000元/项的补贴。2.鼓励涉农经济组织参加区级以上(含)农产品展览会,经镇同意对参与展会的单位按照参展级别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区级展会2000元/次,市级展会3000元/次,国家级展会5000元/次。对参展后获得国家级金奖的给予5000元补贴,获得市级金奖的给予3000元补贴。3.鼓励涉农经济组织持续争创市、区示范,对于首次获得区级示范涉农经济组织称号的给予补贴5000元,对获评后监测合格的给予补贴2000元;对于首次获得市级示范称号的涉农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获评后监测合格的给予补贴10000元。三、强化生产性扶持,增加经营性收入1.积极推行水稻绿色生产,按符合水稻绿色生产要求引进农药,给予农药差价补贴;按照种植面积的5%,增配农药份额。2.按照每年完成的机插秧面积,对机插秧的种子每亩补贴3斤,对种植户给予每亩150元的补贴。3.鼓励发展良种生产,对符合新区良种生产要求的基地,按实际良种生产面积给予每亩每年100元的补贴。四、提高政策直接补贴力度,增加转移性收入对年满18周岁的本镇农业户籍在读全日制学生,按照每人每月补贴50元的标准,发放直接补贴。其中,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情况确属困难的(低保),增加每月250元的补贴。五、推进土地流转,增加财产性收入鼓励村级组织开展土地适度规模流转工作。在我镇区域内,农户委托村委会将土地(有承包权证)流转给经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审核具备合法条件的、符合当前农业产业导向的、实施规模化经营的(连片种植30亩以上)涉农经济组织,在享受区土地流转补贴基础上,给予农户每年每亩50元的补贴。按照各村的流转比率,对流转率达到80%(含)的村给予补贴50000元;对流转率达到70%(含)的村给予补贴30000元;对流转率低于70%的村不予补贴。六、鼓励新品种培育,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本镇农业生产主体种植新品种应及时向镇农业技术部门报备。镇农业技术部门根据区级及以上科研技术部门推广试种的新品种品类认定、选配合适的试种单位。各新品种按每亩生产成本的70%给予补贴,粮食及蔬菜类品种上限50000元(含),经作类品种上限100000元(含)。同一新品种补贴总额上限100000元(含)。全镇对新品种的奖励补贴总额上限为300000元(含),如遇超额,各生产主体按补贴总额比例分摊。试种成功的生产主体指导其他生产主体进行推广种植,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上限50000元(含)。具体方案另行制定。七、政策兑现要求及资金发放程序凡符合条件的个人、涉农经济组织、村委会,须于每年的10月份,向镇农业农村发展办提出补贴申请。经镇农业农村发展办、经发中心初审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补贴结果在镇、村、企业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八、其他事项1.本意见中的补贴是指在市、区补贴的基础上,由镇财政出资的部分。2.本意见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7日期间,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照本方案施行。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泥城镇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泥府规[2023]1号)同步废止。3.对涉及有提供补贴申报虚假材料、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当年未按要求开展农业生产信息直报,有转租转包、违法用地、违章建筑、违规种养殖、田间窝棚、秸秆焚烧、秸秆倾倒河道、毁坏公益林等违反相关规定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农业项目和农业补贴申报资格。4.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5.本意见的解释权归泥城镇人民政府,具体解释工作由泥城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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