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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航头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稿)补充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机关内设机构,镇属事业单位,非常设机构及公司,鹤沙航城社区,下沙社区,航南社区,各村(居)委:现将《航头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稿)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参)照执行。特此通知。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2024年7月3日航头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稿)补充规定为加强航头镇固定资产等货物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现就《航头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稿)》补充规定如下:一、非政府采购单笔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由采购人填报《航头镇货物采购申请表》(附件1)进行审批。二、非政府采购的金额及采购方式1、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应由采购人根据采购货物现实情况,综合比较线上与线下各自特点择优采购。2、金额在1万元(含)至50万(不含)的,应按询价方式采购,询价及供对比决策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3、金额在50万元(含)至限额标准的,应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附件:1.航头镇货物采购申请表2.航头镇货物采购流程图浦东新区航头镇党政办公室2024年7月4日印发相关附件:航府(2024)77号附件1.xlsx航府(2024)77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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