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项目35千伏业扩配套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6日 政策文号:沪浦发改能核〔2024〕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你单位《国网上海浦东供电公司浦东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用电项目35千伏业扩配套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国网上电浦东发展〔2024〕3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咨询公司评审,现批复如下:一、为满足上海浦东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用电需求,根据上海电网发展规划,同意建设上海浦东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项目35千伏业扩配套工程。二、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放35kV电缆(400mm2截面)2020米,拆除35kV电缆(400mm2截面)150米,并相应开展电源仓侧调试改造。三、项目总投资322.66万元,所需资金由你公司自筹解决。四、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五、本项目核准有效期为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六、你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七、如对本批复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批复。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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