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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发文)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有关单位:现将《浦东新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浦东新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浦东新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参照《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重大工程又称重大建设项目)。第三条推进机制建立区重大工程建设的推进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区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区重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重大办”)具体承担。区重大办负责区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督办、考核工作;协调督促区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区重大工程资源性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区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区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区重大办代表区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区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以区重大办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对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事项,由区重大办报推进机制决策。区重大办应当对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推进机制决策和区重大办协调意见。第四条部门职责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区重大工程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区重大工程前期工作。区科经委、区商务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交委、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镇等单位是本行业本区域区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和协调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行业本区域区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机制,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统筹推进本行业本区域区重大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区重大办和区发改委通报相关情况。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交委、区卫生健康委、各管理局(管委会)等单位是区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的责任落实主体,负责办理区重大工程建设全流程审批事项,主动跨前加强审批事项协调推进,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街镇作为重大工程前期征收腾地等工作的推进主体,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征收腾地、清障拆违等工作。建设单位是区重大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技术前期工作、土地手续办理、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接管、项目审计等工作。第五条项目计划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建设需求,梳理并向本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局(管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区重大工程建议清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局(管委会)汇总各建设单位提出的重大工程清单,按规定程序向区发改委和区重大办同步报送需要列入下一年度区重大工程计划的申请文件。申报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工程要与土地指标、安置房源、水系平衡、掘路计划等约束性建设条件的指标、计划相衔接和匹配。区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区重大办等单位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区重点工作,以及各行业规划发展方向对项目功能、投资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重大工程计划,按程序经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重大工程计划。年度区重大工程按照项目成熟程度,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正式项目原则上应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区重大工程计划确定后,区重大办根据要求编制建设计划,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第六条资源配置重大工程涉及资源性指标配置的,按照《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浦府管规〔2024〕2号)执行。占用林地应当遵守《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相关要求。第七条前期工作(一)土地前期涉及规划未明确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边界确认单开展权属预调查工作。征地过程中涉及历史违法用地的,相关街镇作为违法用地整治主体,由所在区域土地管理部门核查。涉及立案查处的,区综合执法局或属地街镇城管中队出具意见。涉及历史风貌及建筑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要求做好红线范围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措施。涉及50年以上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历史建筑物进行价值甄别,并报送区规划资源局开展专家论证。区规划资源局原则上应当在90日内完成论证工作。涉及分期分段办理土地手续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申请,区发改委在批复中明确分期分段实施意见,区规划资源局分期分段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土地共用的,在规划用途一致、用地方式一致、各权利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重大工程可以采用土地共用的方式获取土地,区规划资源局应当在核发规划土地意见书时明确共用部位和要求。(二)技术前期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重大工程,规划部门、建设单位等应当在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征地征房等阶段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工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前提下,重大工程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开展设计和勘察招标或设计勘察一体化招标。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后,无重大经济指标和技术调整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重大工程计划,依法开展施工和监理招标登记、发布招标信息等工作。在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中标结果备案。第八条国土收回用地单位已与所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依法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用地单位无法与所有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已签订协议的地块可先行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并进行分期供地;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区规划资源局制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内就补偿方案协商一致的,区规划资源局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作为补偿金支付主体列为第三方;公告期内未协商一致的,区规划资源局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告知承诺项目红线范围内产证未灭失的,区规划资源局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审批后续土地证照。经区重大办确认为特殊工期的重大工程,在完成供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结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给相关街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作出等条件下,由有关街镇出具承诺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结时限等相关情况说明,建设单位承诺先期施工不影响被征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可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房屋补偿决定暂未作出的,区规划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完整性、征收补偿实施情况,以及建设单位支付补偿费用的财务凭证和相关街镇出具的关于征收补偿实施情况的说明,分期分段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第十条临时用地重大工程涉及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要求,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涉及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实际管理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涉及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涉及带征土地,经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明确临时用地必要性的,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后者同步上报带征地管理系统。临时用地涉及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建设单位应与区土地储备中心或授权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第十一条功能性恢复重大工程涉及部分建筑或设施侵占工程红线的,原则上经相关建筑或设施的权属单位所在街镇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建设单位或属地街镇委托相关单位按照“同规模、同标准、同功能”进行功能性恢复。建设单位负责对相关恢复方案及设施量进行审核,不得重复补偿,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以补代修”的方式补偿相关建筑或设施的权属单位。特殊情况可以由建设单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研究决策。第十二条带拆工作重大工程带拆工作应当按照浦东新区重大工程房屋带拆工作机制,履行申请、踏勘、决策、执行流程。工程实施线进入宅基地但不涉及主房的居住户,在保障安置房源、资金及产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属地街镇确认进线事实,可以纳入征收签约范围,不再提交新区重大工程带拆会研究讨论。第十三条施工保障区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区重大工程因施工工艺、安全风险等原因需要开展的连续施工(包括夜间施工)。确有必要且能够严格落实工地污染防治要求的区重大工程,可在空气质量应急响应期间继续施工。第十四条移交审计建设单位要确保重大工程移交接管工作规范有序,按照行业要求,尽早启动移交接管、审计等工作。第十五条监督考核根据年度重大工程计划,区重大办负责牵头确定建设计划及考核节点,并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相关部门、单位推进区重大工程建设和提升区重大工程建设品质情况,组织考核评价。第十六条立功竞赛公开、公平、公正组织按市评比达标表彰相关规定报审获批的重大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并由新区政府发文表彰重大工程建设管理中工作成效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达到表彰优秀、激励先进的导向作用。鼓励创新,积极参与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升级示范和应用场景创建工作。第十七条其他事项《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集体资产的被补偿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区重大工程实际补偿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偿至镇政府、村委会或镇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第十八条参照管理需参照区重大工程管理的其他项目,由申报主体书面向区发改委申请,区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重大办审核确认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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