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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江镇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镇机关各办公室、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村(居)委、相关单位:《张江镇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0月31日五届张江镇政府第70次镇长办公会和2024年11月1日中共张江镇第五届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2024年11月7日张江镇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张江镇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工程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浦东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张江镇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张江镇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使用镇财政资金或镇、村、组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类(含道路、桥梁、公园、绿化、公交枢纽、雨污水泵站、给排水、水利及市政配套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等);公建配套设施类(含各类办公用房、活动室、文化体育、卫生、养老设施、学校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等);房屋修缮类;机电工程类(含强弱电施工、管线搬迁、技防设施等);环境卫生类(含工程类店招店牌改造、市容环境整治及环卫设施工程等);农业设施类(含农桥、宅村路、机耕路、土地复垦、排灌设施、驳岸堤防及河道疏浚工程等);土地前期类(含“三通一平”、拆房、围墙围栏工程、临时市政设施建设等);其他“应纳尽纳”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审价类型)工程项目完工后28日内,由建设单位提交相关结算资料,报审计办安排结算审价,审计办收到完整纸质结算资料后,盖日期戳确认收讫时间。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与附件)”、“竣工图纸”、“工程竣工验收单”、“项目结算书”、“工程量确认单”等原件资料。如涉及招标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投资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下,且使用镇、村、组集体资金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预算书”,报审计办安排预审。第四条(审计方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全部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五条(委托中介机构及管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项目结算审价应当按照规定在“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服务平台”中选取。工程项目审价审计实施前由镇审计办代表镇政府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价费用、跟踪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安排预算并在工程项目资金中列支。费用付费标准严格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结算审价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价。预审费用根据工作量在1000元至5000元内计价。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镇审计办报告。镇审计办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监管及审计报告审核,包括:镇审计办可以派员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一起现场勘查核实工程量;工程审计结果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0日未作出答复,视同无异议;建设方、施工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分别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签署页”、“汇总表”、“竣工结算价审核单”、“会商纪要”、“现场踏勘记录表”、“报告签收单”等文件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经镇审计办审核后方可出具工程审价报告。镇审计办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目标要求,对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审计质量进行控制,防范审计风险。社会中介机构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该社会中介机构五年内不准承接张江镇审计业务。第六条(审计结果运用)对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的项目,镇审计办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警示告知单,并在“协同办公系统—首页—工作动态”里予以公示,该项目施工单位五年内不准承接张江镇工程项目。第七条(相关责任)项目相关方出现下列情形的,镇审计办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建议追责、问责: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控制投资不力,出现超投资,情节特别严重的。审计人员应自觉加强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第八条(其他)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如遇调整,按新文件执行。本办法由张江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审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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