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关于《新场镇16号线核心单元(PDS2-0101)03街坊03-06地块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节能评审报告》的审查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9日 政策文号:沪浦发改审能审〔2024〕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新场镇16号线核心单元(PDS2-0101)03街坊03-06地块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修改稿)。二、项目年用能规模为:年用电量513.33万千瓦时,年用天然气量为9.86万标准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759.03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取当量值算)。三、你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修改稿)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1.围护结构:住宅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和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5)规定的限值要求;配套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和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5)的相关要求。暖通空调:项目风机选型应满足《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2020)中的规定,选用的风机不应低于2级能效等级;通风系统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系统形式、单位风量耗功率Ws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及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5)的限值要求。电气设计:项目各功能区域照度应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规定的限值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中目标值进行设计;电梯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能效等级应满足B级及以上;项目电动车充电设施满足《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沪交行规〔2023〕1号)中规定的“二类地区具备充电功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停车位12%”的要求。给排水设计:应满足《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7)中节能评价值要求的型号。可再生能源系统:应满足《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中“住宅、公建屋顶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30%”的要求,光伏建设内容将与该项目同步验收。绿色建筑:项目应满足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2020)绿色建筑基本级设计要求。能源计量管理:应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及上海市《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标准》(DGJ08-2068-2017)的要求。四、为进一步降低该项目能源消费量,提高能效水平,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待后续业主入驻后应根据《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4-2021)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中的规定,选用的空调机组不低于2级能效等级。加强与供电公司的沟通,后续住宅部分的变压器设备宜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2级能效要求。待后续业主入驻后应根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2015)中的规定,选用的燃气热水器不低于2级能效等级。室外照明宜设置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光线强弱及照明设备开关时间,对室外照明进行自动控制。五、如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增加比例超过10%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六、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报请我委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审查验收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八、如对本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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