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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长兴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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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根据镇政府机构改革安排,为进一步规范长兴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长兴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2024年12月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长兴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建管〔2020〕7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和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第1款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和长兴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使用镇级财政资金、农村集体资金、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水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长兴镇成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及村居等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其他事务性工作。三、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管理(一)项目报批管理各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集体决策、手续完备的原则。1.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前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村级项目需经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通过。2.建设工程项目须明确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报批。(1)总投资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2)总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讨论通过后以镇政府发文的形式批复。(其中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镇长办公会议通过即可)。(3)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报镇长办公会议和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以镇政府发文的形式上报区发改委或长兴岛管委会批建,对无法取得上级单位立项批复但又必须实施的项目,以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的抄告单为批复。(4)对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应急抢险等急需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先行进行施工,最后根据社会审价机构审计结果予以支付,必须遵循先报后建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建。根据《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1〕16号)文件内容,应急抢修工程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防汛、排涝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等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工程;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3.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编制工程预算,再由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后,由各业务条线各自统一形成上会意见。其中:(1)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项目须填报《长兴镇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并由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镇经发中心、镇条线分管副镇长、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核把关。项目如涉及用地的,需先至城市建设事务管理中心征询土地利用是否合法,违法用地的不得实施。(2)对于抢修类、应急类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填写《长兴镇应急抢修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表》,并由镇经发中心、分管领导、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实施。原则上应急项目须在发生灾害后一周内上报审批。(二)施工招投标管理1.招标方式的确定(1)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2)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单位。(3)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集体讨论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单位。(4)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涉及公共安全、应急抢险类等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先行进行施工,项目完成后补齐相关备案手续。(5)禁止对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拆分,规避上级部门立项审批和依法依规工程发包。2.招标投标程序(1)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流程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专家评标、公示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等。(2)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具备承包该项目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并组成3人以上单数投标小组进行评标。(3)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集体讨论明确该项目按批复的预算下浮比例后,直接选择并确定施工单位。(4)对未列入年度计划、涉及公共安全、应急抢险类等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施工单位。(三)项目施工管理1.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要明确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切实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严格执行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监督施工方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施工设备和劳动保护器具。(四)建设工程资金及工程联系单管理1.总投资额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财务监理单位。2.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或浪费损失,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3.严把工程款支付关。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款进行支付,原则上项目开工后可支付30%工程款,进度过半后可支付至50%,通过竣工验收后可支付至80%,完成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其中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审价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7%,并按规定留剩余3%作为工程质保金。4.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要变更设计的,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到现场调查复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变更设计,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五)严控工程造价增加联系单的管理工程造价增加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10%,确因工程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或设计缺陷等客观因素需要变更的,须经发包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四、施工验收管理及工程决(结)算1.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2.工程决(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和有关文件,参照相关市场信息、价格,公开工程决算。3.使用镇财政资金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经建设单位、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复查后,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审计。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决算书,经建设单位审核后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审计,审计结果交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五、项目档案管理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制度,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或党委抄告单、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咨询单位合同、工程预算、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审价报告、审价合同等,整理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及时按规定存档。六、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守法和自律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如有必要的双方签订廉洁协议。七、其他事项(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沪崇长府〔2024〕11号文件停止执行。(二)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崇明区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崇明区有关文件精神为准。(三)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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