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闵府发〔2019〕1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沪府办发〔2016〕56号)有关要求执行。第三章财务和资金管理第十三条资金安排(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和区政府投资额度,并按工程进度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预算主体为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实施主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加快资金执行。(二)项目前期研究费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已安排前期研究费、但未获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研究费用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联合审核批准后核销。(三)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十四条财务管理区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拆解,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单位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控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和制度,按照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项目实施主体应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内控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资金等各项规定和制度,加快项目实施,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拨付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闵府办发〔2019〕3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财务监理制度全过程造价控制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财务监理、投资监理、审价管理办法》(闵府办发〔2017〕100号)有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监管、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四章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七条代建制度按照《闵行区政府投资管理三个“统一平台”实施意见及其细则》(闵府办发〔2019〕35号),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区代建公司(区城投公司、南虹桥公司、南滨江公司)代建为主,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实施为辅。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限额设计的原则,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循低碳、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同时,还必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等有关要求。设计方案应美观、大方、实用,并节约成本。第十九条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度除保密工程外,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保密工程按照本市保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最新的招投标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制区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加强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和投资控制。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各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结果签订,不得随意变更。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应严格控制款项的支付进度。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应明确代理服务费的5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项目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费用的30%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结清。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进度款、预留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资金支付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从严从紧,新建项目工程预付款统一为施工合同价的10%,已完工项目竣工决算后安排项目尾款,一般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管理实施主体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建设。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施工图,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因客观因素在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基础上增加一定金额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三条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做出处理。第二十四条项目闭环管理区发改委牵头,会同区相关单位,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从储备入库、立项审批、资金计划安排和执行、推进建设、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闭环管理。第五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各单项验收完成后,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执行。第二十七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批复。根据《闵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闵府规〔2018〕3号),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区审计局或区审计局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出具审计报告。区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结果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区政府投资项目结余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第二十八条资产交付项目建成后,需明确区政府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竣工决算财务批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在资产交付后的规定时限内,做好产权登记和财务记录。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主体的责任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项目;并定期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开工条件擅自开工的;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3.擅自增加投资概算;4.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5.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6.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7.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8.因工作失职造成投资增加和引发质量问题的;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2.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3.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4.不按规定使用,未及时、定额拨付建设资金的;5.未按规定存档项目文件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6.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价、招标代理、代建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按照批复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相关工程咨询、设计单位,由区发改委视情况给予劝诫或限制其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信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法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其他第三十四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镇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评审实施细则2.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方案比选实施细则3.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推进考核实施方案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印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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