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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徐汇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作了部署,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工作目标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本区行政执法单位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快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二、工作职责(一)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本区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应当按照《关于本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其中,以区政府名义、各街道、镇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牵头开展;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落实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录入、更新、更正及撤销等工作职责到岗位,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二)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本区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应当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各行政执法单位关于一般记录及特别记录的情形和要求、装备配备管理、资料管理、资料归档、线上工作系统建设以及发挥资料作用等应当符合《关于本市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根据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配备装备。区司法局负责全区层面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推进工作。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区司法局牵头,相关区级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具体落实实施。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落实,同时接受区司法局指导和监督。各街道、镇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受区司法局和区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对本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区档案局负责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三)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本区行政执法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目录由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并报区政府,相关区级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具体落实实施。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制定本单位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各街道、镇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由各街道、镇在区司法局和区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由相关区级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具体承担,由区司法局作为区政府的法制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由各区级行政执法单位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征用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法制审核机构,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各街道、镇司法所作为各街道、镇的法制审核机构。根据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原则,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指定法制审核机构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为本单位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审核工作由法制审核机构统一调配。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审核意见的处理应当符合《关于本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经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定实施。区司法局和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分别对本区、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实施步骤(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8月-10月)1.动员部署。制定本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意见,组织召开徐汇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部署,在各行政执法单位中形成共识。2.公示录入。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要求登录“上海司法行政”网站完成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首次录入工作。3.摸底备案。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法制审核机构及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同时,于2019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法制审核机构名称及法制审核人员名单报区司法局备案。(二)推动落实阶段(2019年10月-12月)1.完善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全面修订并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根据工作实际,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健全薄弱执法环节,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2.总结报告。各行政执法单位于2019年11月底前对本单位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于2019年12月底前形成本区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报告报区政府。3.监督检查。区司法局于2019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对“三项制度”实施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进行督促整改。(三)形成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起)构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衔接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区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部署、年中有检查整改、年底有总结考核。四、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形成由中共上海市徐汇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领导,区司法局、区委编办、区公务员管理局、区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档案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本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2.细化工作措施。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实施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细化和完善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同时根据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保障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落到实处。3.重视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配足配强实施“三项制度”的人员,通过岗前、岗位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做到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根据全市规定和本区实际,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4.强化宣传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区司法局要会同区公务员管理局组织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5.严格督促检查。要把行政执法单位“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等考核体系,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重点内容。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落实“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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