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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之一。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渠道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申请。区政府在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开设政务公开服务专区(以下简称服务专区),以集中方式受理申请人向本区各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每年年初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各行政机关上报的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编制《区政府各委、办、局及街道、镇的受理机构表》,在“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以及《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公布。二、办理期限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受理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上海徐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受理窗口或服务专区提出。申请人向受理窗口或服务专区提出书面申请的,受理窗口或服务专区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并立即将申请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并发送至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申请人通过当面、邮寄、传真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作平合。2.审核办理。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需要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以征询意见函的形式请相关单位提出办理意见,一般要求相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同时告知申请人正在征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内。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经过初步审查和征询意见后,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通过工作平台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制作答复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3.报送合议。对于信息内容复杂、难以答复的申请,或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信息公开案件,由受理部门于收到申请或判决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区府办,区府办将视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开展合议,围绕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答复方式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合议意见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依据。受理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也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府办。4.答复送达。行政机关直接收到的或通过受理窗口、服务专区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由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并留存送达凭证。需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如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满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对受理窗口或服务专区转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当面领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受理窗口或服务专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本区各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办结归档。申请办理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办结,后续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也应及时录入工作平台。同时将申请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审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答复文书送达凭证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整理备查。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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