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关于转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制订的《青浦区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政策文号:青府办发〔2020〕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绿色生产发展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8〕26号)以及《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市、区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三园”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推进农业生态建设,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合理配置原则。围绕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特色,根据本区农业发展规划要求和农业生产布局特点、产业规模和实际需求,在资金分配、使用上聚焦重点,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和资金绩效。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媒体、网络、村务公开等方式,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预算等信息,按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并予以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全过程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直接受益原则。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做到资金到位、服务到位、补贴对象直接受益,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第四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共同做好补贴资金申请汇总、发放、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研究相关规划计划、制定政策,根据市下达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细化实施方案,做好预算资金测算,组织项目实施,做好指导、审核、监督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和资金安排,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负责安排落实配套资金,初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补贴申请对象上报的补贴资金,核实种植(作业)面积等有关情况和数据,做好公示、登记、上报等工作。鼓励各街镇、现代农业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增加财政投入。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符合相关补贴项目规定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是:(一)农业生产保护。主要用于保证粮食和蔬菜生产,稳定市场供应;支持规模化生产组织,推动农业生产转型发展;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增效等方面。(二)农业绿色发展。主要用于保护耕地地力、提升耕地内在质量,推广应用良种良法技术以及生态种植、健康养殖和尾水治理等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业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和蔬菜种植信息上网等方面。(三)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支持农药包装、地膜等废弃物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五)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信贷担保奖补等方面。(六)农业现代示范和创建。主要用于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全国水产健康养殖场等示范与创建任务的项目。(七)其他。用于农业资源保护、动物防疫补助,以及区委、区政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需要支持的其他重要工作。第七条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贴、先购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现金补贴或物化补贴。第三章申报、审核、拨付流程管理第八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补贴申请对象应在补贴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书面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申请对象对补贴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各村及时将本村辖区范围补贴申报对象的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开展实地核实统计,编制图表,并进行第一次面积(数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须选择在村委会公示栏和各村民小组等醒目地方进行,公示内容须详实具体,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单位)、种植(养殖)面积(数量)、补贴标准、家庭住址、电话、公示时间等基本信息。同时,必须将相关补贴政策、举报联系部门、人员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一并公示,做好社会监督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分户汇总的明细表,以村委会名义加盖公章,村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街镇有关部门,并保留原始资料做好存档工作。第十条各街镇对各村上报的内容进行汇总造册,组织人员对村上报的补贴资料与村公示文书进行实地逐一核查核实,确保上报材料与上墙内容一致,核查覆盖面100%,并做好档案归集。核查无异议后,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盖章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区农业农村委。第十一条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项目要求组织开展区级抽查,检查项目的面积覆盖率不低于30%。完成区级抽查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将核查情况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委。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文件及资金后,立即组织补贴资金兑付的前期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应及时布置相关工作,要求各街镇、村及时做好资金公示有关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要详实具体,并提供相关部门举报电话,公示格式由区农业农村委统一确定。公示后将分户汇总的明细表,以村委会名义加盖公章、村主要领导签字后再次上报街镇有关部门。第十三条二次公示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各街镇核实上报和市、区级抽查结果,下达项目补贴资金文件,区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文件下达或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原则上采取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区农业农村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政策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第十四条实行物化补贴方式的,各街镇农业部门和村委会分别做好实物发放面积、数量等台账登记工作,并保存好领用人签名的原始档案,以备核查。第四章考核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补贴项目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一旦发现负面清单所述情况的,取消相应补贴政策享受资格。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了解各项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提高政策有效性和生产积极性。第十七条区农业农村委及各街镇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制定核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时间期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内容、结果报告等。第十八条各街镇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定期组织检查。对自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第十九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倒卖物化补贴产品,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一律取消相关补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青浦区农作物生产补贴实施细则》《青浦区规模经营补贴实施细则》《青浦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实施细则》,农机购置补贴按照《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浦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委〔2019〕119号)执行,补贴政策若有调整,按调整后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3〕10号)、《关于青浦区加快发展粮食家庭农场的意见》(青府办发〔2014〕82号)、《关于调整本区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通知》(青农委〔2014〕23号)、《青浦区关于加强粮食烘干和农机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5〕16号)、《关于印发<青浦区粮食烘干费用补贴操作细则>、<青浦区农机组织统一服务补贴操作细则>的通知》(青农委〔2015〕38号)、《关于完善本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实施方案》(青农委〔2017〕160号)同时废止。相关附件1203_092439_9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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