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印发《新河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
政策文号:沪崇河府〔2021〕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7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崇财行[2018]18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崇财行[2018]1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意见通知》(沪崇财行[2019]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第四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新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镇财政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镇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六)组织实施对本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第七条镇财政所是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和崇明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上海市和崇明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组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跨部门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三)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指导应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五)制定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六)指导、监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负责汇总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第八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本镇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六)接受镇政府的监督、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和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条件和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二条对于本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镇政府批准调剂划转;处置房屋、土地、大型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需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上海市和本区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二)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将资产购置计划,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三)经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十四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报财政所审核,镇政府审批。第十五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第十七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八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权属清晰、合同规范、风险控制、权益回报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九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同意批准。第二十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二十一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本区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二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三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关于修订<上海市崇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崇财资[2020]8号)规定办理相关流程。第二十四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转让股权差价收益、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属于国家所有,统一上缴本区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第二十五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说明)函;(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六)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四)其他经批准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二十八条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废资产应符合本区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申请(说明)函;(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工程决算副本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资产一次性处置原值≥30万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损申请(说明)函;(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专项鉴证报告或由专业人员、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坏鉴证意见;(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二)合并、分立、清算;(三)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四)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三十一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本镇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划转的;(二)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经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二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本区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三十三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本区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本区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五)镇政府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三十六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三十七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第三十八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镇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镇政府、镇财政所和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维护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第四十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一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申报资格。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本镇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本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四十四条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等具体管理办法,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以及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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