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政策文号:沪崇司〔2021〕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下发的沪崇财行〔2019〕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国有资产类别主要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一)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二)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产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使用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局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决策工作,全面督促局机关各科室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局办公室为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的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单位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日常资产管理信息维护、报废报损、划转调拨等业务。设置财务负责人一名,负责国有资产登账、资产负债计算、入账销账、累计折旧、资产月报并配合上级部门全面审计工作。各乡镇司法所、机关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设置资产管理员一名,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资产盘点、登账验收、报废报损等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配置管理第七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安全可靠、讲究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八条资产配置与采购管理应遵循如下流程:本单位配置国有资产程序由使用部门进行发起,向局办公室提出采购需求,分别经资产管理员、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验收和登账工作。如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需通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采购流程。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国有资产,需在政采云平台进行政府采购的流程操作。第九条国有资产取得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录入系统管理的资产的具体条件为:1.资产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2.资产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第四章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使用须按照“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要求,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十一条使用人职责:1.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2.参与配合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的资产清点与检查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3.加强所管辖的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蛀、防盗等工作;4.资产出现故障、损坏及无法再使用后,及时与部门负责人、管理员进行报告,并商讨维修或其他处理方案;第十二条使用部门负责人职责:1.对本部门所有国有资产的数量、使用情况有详细的了解;2.监督本部门使用人员使用国有资产的方式方法是否正确;3.及时向本单位管理部门报告资产故障、资产(非人为)损毁等突发特殊情况;4.对本部门所有国有资产负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部门间资产借用条件及程序:部门与部门之间资产借用应符合工作需求,向局办公室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划转具体到使用人,及时在账面系统做出体现。在完成借用后,及时划转至原使用人,并做好标签更换。第十四条资产丢失、损毁的责任追究:1.人为发生资产丢失、损毁的应调查国有资产使用记录、监控、及现场情况进行定责;2.按级上报资产丢失、损毁过程,做出书面情况说明;3.由本单位资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分析及处理意见;4.因人为失误、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进行评估价值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分析原因后因资产质量问题造成的财产损失,按供应商、制造商的责任进行追偿;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出具相应情况说明,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报废报损;第十五条国有资产财务与实物管理:单位新购置资产到所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将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及时送财务部门登账,财务人员将资产分类后,将入库验收单附入报销凭证内完成登账,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新购置资产进行张贴标签,拍照上传和入库处理。如遇无偿划拨资产调入本单位时,依据财政局处置申请单进行相关的入账工作,管理人员对划拨资产进行资产系统信息维护并张贴资产标签。第十六条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资产验收:由使用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验收,入库验收单填写完毕后附入财务凭证。部门领用:入库完毕的资产(包括闲置收回的资产),由使用人提出申请,逐级按照部门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领导批准后,直接通过单位资产管理员进行分配使用,并张贴资产标签。使用人使用、保管、维护和交回:使用人因工作需求使用的资产,按部门领用分配使用,每年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盘点和检查使用情况。因岗位调动或离职造成的资产使用人空白应尽快安排新使用人接收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区司法局国有资产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担保。对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符合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等;3.进行出租、出借可行性分析及风险评估报告;4.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决议材料;5.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的合法材料;第十八条国有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有法律风险的;2.出租、出借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出租涉及动产的不得超过3年,涉及不动产的不得超过5年,国有资产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扣除税金等相关费用后,须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和本区相关规定,统一上缴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应及时将国有资产收益书面报告,经盖章后报送区财政局。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资产处置应按照物尽其用、应用尽用的原则,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配置溢出,处置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共分三种情况,一是无偿划转调拨,二是报废,三是无实物报损。处置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达到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通过维修已无法满足正常工作使用需求的;2.因资产本身使用年限过长造成的老化、失灵、损坏,已无法满足正常工作使用需求的;3.因工作职能发生变化(或政策改革)交由当前负责工作单位需要进行无偿划转调拨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灭失的;5.因历史遗留问题、转隶、搬迁时造成丢失的无实物账面资产,出具相关可证明其确实无法弥补的相关材料后进行无实物报损报废的;6.造成环境污染,违背党中央决策内容,影响国有资产环境良性循环发展的国有资产。第二十一条进行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等凭据;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5.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6.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二条经上级部门批准允许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1.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等凭据;4.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5.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6.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视处置规模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1.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5.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6.班子成员确认并签字的办公会议纪要;7.报废、报损原值≥30万的需要第三方出具的鉴定书;8.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和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管理的规定,上交区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盘点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当申请处置的资产超过30万元时,应通过区财政局或上级认可和建议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范围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物、图书、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用具、无形资产。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4.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能够被正确处置,要牢记底线意识,应将单位国有资产作为家底和基建来重视。避免因评估价值过低、过高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不允许出现灯下黑现象。评估单位应本着公正、认真、合情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程序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收集整理好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待评估公司派出专员进行清点、辨认、核查,出具相关评估报告后交本单位负责人审阅,审阅完毕后报送区财政局核准。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具体范围包括:1.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配置、损失,处置情况,资产的成新率和技术状态,管理状况等;2.出租的固定资产合同履行情况,租赁费用收取情况,出租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合法性;3.盘盈、盘亏资产的原因分析和处置意见;4.重要资产(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证件一致性,是否得到及时变更等。第三十条资产清查结果以工作报告为具体呈现形式,主要反映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第三十一条资产盘点工作应根据本区财政局下发的资产盘点任务进行发起,或本市财政局、中央财政部下达的盘点清查工作为契机进行发起。盘点清单以盘点基准日往前的所有资产清单为参考进行盘点。盘点报告生成后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再交由主要领导审阅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汇总。第三十二条资产盘点结果是本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最具有权威的信息,是审计、审查的重要依据,盘点人员应诚实、认真地盘点和撰写盘点报告,对进行的盘点结果负责。资产盘点结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第七章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应真实、准确、完整编制资产统计报告,严禁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统计与信息管理部门,须定期核对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对各类统计资料、报表及文件进行归档管理。第三十五条资产绩效考核。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做好绩效管理和考核,资产管理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执行本制度规定过程中与上级文件精神出现不一致,及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第三十七条局属各单位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试用期两年,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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