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黄浦区广场社区001-03地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政策文号:黄发改规〔202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本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建设成果,切实加强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持续、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8〕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浦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区平台”)和本区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实现联网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平台管理部门由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黄浦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机管局”)、黄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组成。(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区建管委、区机管局全面负责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及考核工作。(二)区建管委: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推进、协调、审核和验收等工作。(三)区机管局:负责本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区属公共机构的分项计量装置的建设、协调和管理工作。(四)区财政局:负责相关工作的资金审核和经费落实工作。(五)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领域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安装推进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数据联网协调工作。第四条实施机构工作内容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具体实施机构为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质量监督机构、楼宇分项计量系统维保单位以及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一)黄浦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减排办”):主持具体工作,负责平台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总体协调、资金落实等管理工作和组织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开展政策宣贯及业务培训等工作。(二)区平台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平台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具体负责区级平台建设实施、平台数据管理、日常运行维护和平台信息管理等工作。(三)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根据合同要求,具体负责区平台数据质量评价、数据应用与考核;按照上海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楼宇分项计量维保单位实施过程核查、工作质量管理、维保情况监督和材料整理等工作。(四)既有建筑分项计量装置维保单位(以下简称“楼宇维保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区平台数据质量保障和分项计量装置的现场维保工作,定期提供能耗监测数据报告,并结合建筑基本情况形成建筑节能管理建议、优化方案等。(五)建筑分项计量系统的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负责所属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体要求如下:1、严格按照上海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要求,负责所属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系统装置的安装并实现与区平台的能耗数据联网。2、配合监督机构完成分项计量装置的专项验收工作。3、定期巡检所属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排除系统运行故障,并上报所属平台主管部门,保证系统持续、稳定上传用能监测数据;对所属平台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反馈的能耗监测数据异常等质量问题及时解决。4、结合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和建筑自控系统,并根据所属分平台定期提供的能耗监测数据报告,判断建筑能耗水平,查找存在问题,开展建筑综合效能调适,优化用能系统;优化后建筑能耗仍高于能耗合理值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5、新建建筑产权人应保障数据持续、稳定上传至区平台且确保现场设备材料明晰,并配合区节能减排办进行楼宇分项计量装置维保等工作。6、因建筑功能或业态发生调整或建筑改建、扩建导致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并重新按要求向相关平台接入建筑能耗监测数据。7、组织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8、配合区节能减排办和监督机构开展相关信息核查和考核工作。第三章区平台运行管理第五条为确保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规范能耗监测日常管理行为,进一步满足节能减排工作的信息需求,采用专人专管模式。并结合当前技术趋势与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充分考虑本区管理特色,及时更新平台功能,匹配碳达峰和城市数字化管理的新要求,持续优化运行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的区平台管理模式。第六条区平台应采集公共建筑的基础信息和用能数据。建筑基础信息按照规定的表式在线填报,设置审核环节确保基础信息的准确、完整;建筑用能数据应采集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系统所有分类、分项的数据。对于按要求将建筑基础信息和能耗数据上传至区级平台的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由区平台向其发放《黄浦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备案表》。第七条对于纳入平台监测的公共建筑用能数据应按照时、日、月、年等不同时间范围进行统计汇总并及时上传至平台。平台按要求向市级能耗监测平台上传本区公共建筑用能数据。第八条平台单位应每季度整理楼宇维保实施单位日常维护工作中变更的楼宇信息,并进行更新。第九条平台单位应按照全市统一异常判别依据,对建筑用能数据进行自动实时校验,实现建筑异常用能报警并向楼宇维保单位推送数据修复提醒。第十条平台单位应建立相应机制,做好平台系统功能和数据中心软硬件的例行检查,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区平台和对应数据库、网络传输等的稳定可靠运行。第十一条区平台单位应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满足平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定期进行系统安全测评,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从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平台软件安全以及管理安全等多角度保障平台安全运行。第四章楼宇运维管理第十二条楼宇维保单位应实施日常楼宇分项计量装置和上传数据的运维工作。现场运维工作应由具备对应专业资格上岗证人员操作。运维内容应包括数据稳定性管理、定期巡检、完成平台派单维修及业主报修工作。第十三条维保进度要求楼宇维保单位应依据平台派单和数据异常判定标准及时完成维修工作。如遇设备故障需返厂维修,应及时进行故障修复并做信息备案。第十四条培训和使用要求楼宇维保单位应及时与被维保建筑业主和受托管理方保持沟通,每个维保楼宇每年应定期组织关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培训交流活动。根据平台单位反馈平台用户使用率,确保服务期内能耗监测系统用户使用率持续增长,确保楼宇在区平台的点击率和单幢建筑月均区平台访问次数满足考核要求。第十五条建筑基础信息更新要求楼宇维保单位应每季度核实建筑基础信息,出现楼宇基础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平台单位提交更新后的建筑基础信息表。第五章楼宇分项计量装置建设要求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建筑分项计量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内容,采用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分项计量相关设备,安装楼宇分项计量和能耗监测装置,同步建立建筑能耗监测终端,并与建筑自控系统联网,具备数据采集、储存、统计、分析及管理等功能。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节能减排办出具联网验收报告。未取得联网验收报告的,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区建管委不得完成竣工验收。第六章考核与奖惩措施第十九条考核目标根据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统一发布的区平台数据情况报告,结合监督机构的综合评价与确认,对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施机构进行考核与评价。平台年度数据正常率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第二十条考核方式区节能减排办牵头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季度由监督机构对建筑能耗监测正常情况,平台单位和运维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第二十一条奖惩措施(一)先进楼宇业主表彰:根据年度考核办法对考核优秀的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使用人进行表彰。(二)不配合区节能减排办和相关实施主体单位完成楼宇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和联网统一安排的建筑产权人和受委托使用人,不纳入区内节能减排相关表彰、奖励和补贴的范围。(三)区节能减排办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对受委托技术单位进行奖惩。(四)对于因平台单位管理不当造成信息安全问题的,平台单位应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建管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黄浦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文件解读附件:黄发改规〔2021〕1号.pdf
上海黄浦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上海黄浦关于明确黄浦江沿岸E06-1地块公共绿地设施接管单位的批复
2024-11-19
上海黄浦关于黄浦江沿岸E10单元E02-7地块公共绿地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2024-03-28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黄浦区211L-02地块公共绿地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25-02-13
上海黄浦关于江南智造—经纬天地园等载体被复核认定为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的通知
2024-12-19
黄浦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第七批黄浦区区级贸易型总部名单的通知
2024-10-25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黄浦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过名单的通知
2024-10-25
上海黄浦区产业园区
上海黄浦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上海黄浦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立即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