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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级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市政府17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沪府办〔2019〕122号)要求和《上海市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徐府发〔2019〕8号)规定,结合本区部分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对2020年1月16日区政府公布的《徐汇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徐府发〔2020〕4号)予以动态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确认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区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上海市徐汇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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