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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关于印发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崇明区绿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崇明现代新农业,推进落实乡村建设行动,鼓励和支持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加大农业农村投资规模,规范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与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护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投入或参与投入,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聚焦农业建设及产能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支持转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农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农村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等资金。第三条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包括项目建设类、以奖代补类、先建后补类等方式支持的农业农村生产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提升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农业农村项目。第四条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按照“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示范引领效果明显、坚持资源集约环境友好”要求,以新型优质农业经营主体以及重点示范村为支持重点,打造国际一流的现代农业项目和美丽乡村。第五条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管理职责如下: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牵头制定项目政策和规划,落实年度建设任务。负责项目预审、储备库建立、项目申报、立项批复、监督检查、项目验收、整改复验及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会同区财政局做好资金跟踪问效。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批复的项目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区农业农村委下达资金计划,配合做好项目审核、评审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区级国有企业、联扶公司等)为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项目招投标、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管、使用及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各乡镇作为美丽乡村建设、农田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经营主体作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蔬菜产业集群建设等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规范性,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并加强资产使用和长效管护。第二章项目储备和预审第六条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扶持对象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重点示范村。第七条符合项目储备条件的主要是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和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一)项目建设类主要包括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农田建设项目和其他需按项目建设方式管理的项目。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包含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等。农田建设项目主要为提升农田质量,用于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关工程建设等。(二)以奖代补类主要包括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奖代补)项目及其他需按以奖代补方式管理的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包含市、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等。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奖代补)项目包含蔬菜生鲜电商基地加工配送能力建设、产业化及营销联合体等。(三)先建后补类主要包括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先建后补)项目、水产绿色养殖推广项目和其他需按先建后补方式管理的项目。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先建后补)项目包含蔬菜生鲜电商基地加工配送能力建设、产业化及营销联合体等。水产绿色养殖推广项目包含示范基地设施建设、扣蟹池塘升级改造等。第八条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前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级或区级重点工作、农业规划及空间划定、示范村空间布局方案、“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对于列入计划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指导开展可研报告编制,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开展项目区级评审,并根据区级评审结果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申报年度项目。对列入年度申报计划的示范村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办牵头开展项目预审。其中,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办预审后向市乡村振兴办申报;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办预审后向区人民政府报送。未列入年度申报计划的优质入库项目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储备库,库内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审批和建设管理第九条需由区级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外),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将项目批复下达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批复下达到各经营主体。第十条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和改变资金用途。对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建设内容和投资调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按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管理的项目如涉及调整的,按批复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一)项目建设类都市农业项目实施中,如调整内容涉及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以及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10%以上(含10%)或项目终止的,需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项目调整后,超出原批复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解决(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超出原批复部分按原批复分担比例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实施中,批复下达一年(含)以上尚未启动施工的、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项目调整总投资额为5%(含)-10%的,由区级主管部门调整;批复下达一年内提出需要办理延期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10%(含)-20%的,应当办理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调整;项目总投资额调整20%(含)以上的,应当办理项目中止的其他情况报市级主管部门终止。(二)以奖代补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施中,原则上不允许追加投资,如确因不可抗因素需要追加投资的,按照《上海市崇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崇发改〔2020〕478号)规定执行。总投资未增加情况下,需调整建设内容的,按以下原则执行:大单项金额调整幅度之和占批复总投资比例10%以下的,由乡镇经村民代表会议和“三重一大”程序后向区乡村振兴办报备;比例在10%以上的,由乡镇经村民代表会议和“三重一大”程序后向区乡村振兴办提出申请,经区级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其中,超出20%以上部分的资金,由乡镇自筹。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奖代补)项目。项目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项目终止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三)先建后补类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项目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项目终止等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核准。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水产绿色养殖推广项目。项目调整涉及项目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变更、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项目终止等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核准。第十一条按照项目建设类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项目验收等制度。第十二条农业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具体以项目批复时间为准。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除不可抗力造成延迟外,超过6个月未启动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暂停申报主体下一年度同类项目申报。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周期以市、区规定时限为准。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验工作,自验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其他按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管理的项目验收,按批复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一)项目建设类都市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进行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市级验收或抽查。农田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按照规定接受市级抽查;总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市农业农村委申请验收。(二)以奖代补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区级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办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市级项目由区乡村振兴办牵头验收通过后,报市乡村振兴办并按照规定接受市级复核。上海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本区域项目验收全部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申请终验。(三)先建后补类上海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本区域项目验收全部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申请终验。水产绿色养殖推广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开展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第十四条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完成批复(调整批复)计划的所有建设内容,竣工决算经专业机构审价、资金使用经专业机构审计。其中,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完成批复(调整批复)计划的所有建设内容,竣工决算经专业机构审价。(二)项目各项管理资料齐全、完整,按要求装订成册。(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完成安装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要求。(四)按要求完成初级验收。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区农业农村委责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复验。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和项目建设主体共同承担,涉及区镇共同配套的,按新一轮区镇财权事权规定比例承担。其他按项目批复资金比例规定执行。(一)项目建设类都市农业项目,分级补助标准如下: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部分,仍按照沪农委规〔201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5000-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投资部分,市级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区财政原则按市补资金同比例配套;1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部分,市级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区财政原则按市补资金同比例配套。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前期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前期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农田建设项目,市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90%,区财政承担比例不高于5%,建设主体承担比例不低于5%。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项目评审、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项目管理费可按农田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纳入概算并据实列支,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二)以奖代补类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由市财政补助2000万元/村,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由市财政补助200万元/村,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项目按照《崇明区区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奖补资金调整方案》(沪崇农发〔2021〕77号)规定开展补助。各级财补贴金额不超过审价金额。上海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按不同项目建设内容给予一定扶持。其中蔬菜生鲜电商基地加工配送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200万元。产业化及营销联合体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50万元。如申报单位的建设项目属区域性全产业链重点项目,可将各建设子项目整合集中申报。(三)先建后补类上海都市蔬菜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先建后补项目申报单位参照都市现代农业专项政策自筹比例进行申报,原则上中央财政资金不超过申报项目总额的50%,单个先建后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500万元。水产绿色养殖推广项目。按照当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类: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区人代会预算通过后,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区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由区财政联合区农业农村委预下达项目当年度约30%预算资金,年中根据资金进度及项目推进情况下达第二批预算资金,年底根据跟踪问效管理或考核验收结果,进行项目当年度预算资金清算。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类项目:对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按项目审价、验收等结果拨付奖补资金。其中: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项目按“预拨+清算”方式,对列入创建计划的村,按照1000万元/村的标准预拨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根据复核结果清算。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镇级及有关单位报账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制度,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项目所在乡镇及有关单位根据项目进度进行资金拨付,加强自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第五章项目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须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22〕7号)等政策执行长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财政性资产登记和入账、处置等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谁使用、谁保养”的原则,建立长效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运行、养护。第二十条项目资产按照投资来源确定权属,按照“谁投入、谁所有”。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属于政府所有;社会主体投资参与项目建设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上述资产按照审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投资比例予以明确。第二十一条崇明区绿色农业农村发展项目产生的农业财政性资产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护制度,与农业设施经营使用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经营内容、设施使用具体约定、双方权责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涉及农业财政性资产处置的相关事项,按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应当视情继续使用。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机制。绩效管理分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管理四个阶段。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实施中,如与中央、市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生效后,区级已批复、且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参照原管理办法执行;区级已批复、且未拨付资金的项目,区级未批复的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农发〔2021〕111号)、《关于印发崇明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崇农发〔2021〕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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