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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关于统筹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区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崇明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努力打造最美乡村和城镇,助力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实际,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整合涉农政策,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积极稳妥推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促进农村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融,实现乡村居住格局从自然形态向社区形态的转变,努力建设一批规划科学、功能完备、配套完善、美丽宜居的新型生态社区,探索一条城乡高水平融合发展的新路,不断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自主选择集中居住方式;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功能,履行必要的契约承诺,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二)坚持规划引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让更多农民共享城镇化地区和农村集中居住社区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三)强化统筹推进强化顶层设计、系统集成,加强分类引导,把握好工作推进力度和节奏。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把握推进模式,不搞一刀切;坚定目标、循序渐进、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四)落实主体责任注重区、乡镇统筹,落实各涉农乡镇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乡镇级工作的支持和督促考核,形成区、乡镇共同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合力。三、实施模式(一)进城镇集中居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农户选择庙镇、新河镇、城桥镇、堡镇、陈家镇和长兴镇等6个相对城市化地区居住,按照农村住户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进行实物置换,4人及4人以下农户置换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2.2倍)。人口超过4人的,每多1人置换面积增加20平方米。农户置换面积应控制在核定的宅基地面积可置换额度内,超过核定可置换宅基地面积10%以内部分,可按安置房成本价购置。置换面积低于核定的可置换宅基地面积部分,政府予以7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农户承担的置换价格根据所选乡镇确定。其中,庙镇和新河镇置换均价为2800元/平方米,堡镇置换均价为3000元/平方米,城桥镇、陈家镇和长兴镇置换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上述置换均价为2020年度项目标准,以后年度置换均价根据上一年度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置换均价根据置换区域地段不同浮动调整。楼层差价参照现有动迁安置房标准确定。(二)货币化置换鼓励有居住条件的农户和非农户自愿依法退出宅基地。非农户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2.2倍),给予7000元/平方米一次性货币补偿。农户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2.2倍),给予7280元/平方米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继承户按照核定的宅基地面积(以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核定,但最高不超过主房建筑占地面积的2.2倍),给予4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货币补偿。货币化置换补偿标准不随物价指数变动作调整。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和非农户,可以选择在城桥镇、陈家镇或长兴镇以均价11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套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后年度购房均价根据上一年度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置换均价根据置换区域内安置地段不同浮动调整。楼层差价参照现有动迁安置房标准确定。(三)平移集中居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各涉农乡镇在规划相对集中居住区域统一集中建房。选择平移集中居住的农户应符合《崇明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建房资格,且只能在本乡镇选择平移集中居住。其中,独幢或联排农户承担2800元/平方米。多层电梯房农户平均承担1700元/平方米,其中一楼农户承担1450元/平方米,二楼农户承担1550元/平方米,三楼农户承担1650元/平方米,四楼农户承担1750元/平方米,五楼农户承担1850元/平方米,六楼农户承担1950元/平方米。选择“插花式”自建房的农户由农户自负。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货币化置换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宅基地权证的农户和非农户可以选择货币化置换和进城镇集中居住(房屋继承户只能选择货币化置换);2.选择货币化置换模式的农户和非农户应至少有一套商品住房;3.宅基地使用权人需自愿退出该宅基地,并与其成年直系亲属共同书面承诺,放弃该宅基地及其附属的相应权益(包括主房、辅房、“五棚”、自留地、竹园地、杂边地、“猪头地”及其它地上物);4.宅基地使用权人须将家庭的承包地通过乡镇土地流转平台规范流转;5.宅基地使用权人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义务不变;6.选择进城镇集中居住和货币化置换的农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申请宅基地。四、实施要求(一)平移集中居住项目选址各涉农乡镇结合本区域特色、村庄布点规划、行政区划演变历史、地块现状、农民建房现状和潜在需求,集中居住项目布局在区位条件和自然条件较好、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率较高的区域。项目区域内同步建设卫生室、文化活动室和社区为老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二)集中居住项目用地平移集中居住建房项目用地安排在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独幢或联排节地率不低于35%,多层电梯房节地率不低于50%。进城镇集中居住安置房用地安排在城镇规划开发边界邻近区域。长兴镇安置点的容积率不低于2.0,庙镇、新河镇、城桥镇、堡镇和陈家镇安置点的容积率不低于1.15。(三)集中居住项目风貌管控平移集中居住项目风貌应体现“中国元素、江南韵味、海岛特色”。推行乡村规划师和乡村建筑师制度,注重挖掘崇明乡村特色,注重公共服务配置,注重整体环境营造,努力创造符合现代品质生活和体现海岛特征的乡村建筑风貌。集中建房项目执行《上海市郊野乡村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导则》,鼓励各涉农乡镇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加强项目周边设施配套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五、优先推进区域和对象优先聚焦高速公路、高铁和高压线沿线以及生态敏感区和环境综合整治区“三高两区”;优先实施乡村振兴示范村;优先关注用地低效、布局分散、配套短缺、居住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自然村。优先解决居住条件困难及房屋危旧等具有实际住房需求的农户;优先保障高龄、适婚和无房等农户的安置需求;优先关注搬迁意愿、建房需求强烈的农户。六、工作职责(一)区级层面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实体化运作,牵头推进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深化配套政策研究、编制工作计划任务、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强化督促检查考核。各职能部门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区农民向城镇集中居住的指导意见》,结合机构改革,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提供政策支持。要明确单位内部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做到窗口下移,主动服务,积极创新,有力有序,落地见效。(二)乡镇层面各涉农乡镇是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推进本乡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的首要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推进机制,夯实力量,建立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专班。要深入辖区行政村,了解农民意愿,掌握农民需求,编制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实施方案,其中应包括农民意愿和需求、推进重点区域和对象、相对集中居住模式、财力投入和保障机制等。七、其它事项1.新增宅基地农户可以在本乡镇规划的平移相对集中建房区域选择多层电梯房,农户平均承担2200元/平方米,以后年度的农户承担费用根据上一年度物价指数作相应调整。经批准也可以在本乡镇规划现有居民点上采取风貌管控的“插花式”自建;2.《实施意见》由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3.《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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