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关于印发《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政策文号:虹建委〔202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20〕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条件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不得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滞留扶持资金的企业及其法人,不得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扶持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二、申报要求申报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应符合扶持办法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共同作为申报单位。项目改造周期不得超过三年,改造前后业态调整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后完成竣工验收。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虹口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项目竣工验收文件;4.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5.上海市或虹口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6.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标准》(DG/TJO8-2244)编制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实际运行数据验证节能率);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设备设施费及其安装费,技术服务费不得超过设备设施费及其安装费的15%);8.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单位的项目);9.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后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DG/TJ08-2136)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技术规范》(DGJO8-2164)要求实施改造。项目改造后围护结构的外墙传热系数不应大于l.2W/(m2·K);屋面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OW/(m2·K);外窗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m2·K);外窗现场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6级。公共部位照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采用集中式供暖、通风、空调的住宅,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除住宅以外的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和机电设备系统改造后的性能指标应当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要求。同时,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虹口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3.项目施工许可证;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5.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6.经过评审的设计、施工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及图纸等);7.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DG/TJ08-2078)编制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8.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设备设施费及其安装费,技术服务费不得超过设备设施费及其安装费的15%);9.业主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参与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共同作为申报单位。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后完成竣工验收。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年保证率不应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应低于50%。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20。公共建筑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措施。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2.虹口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者其他竣工验收文件;4.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5.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6.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DG/TJ08-2162)要求测试评价并出具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报告;7.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或虹口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及数据上传表;8.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适用于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共同申报单位的项目);9.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四)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区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获得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称号并经区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工地。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虹口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项目施工许可证;3.上海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考核评审表;4.区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的认定资料;5.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五)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经区建设管理委组织核查并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工地。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虹口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虹口区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表;3.项目施工许可证;4.虹口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自评表;5.区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的认定资料;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六)获得市级示范项目资金补贴的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为取得市级示范项目资金补贴的单位。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示范项目评审并获得相关资金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虹口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市级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及相关材料;3.市级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性材料;4.市级部门发布的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文件;5.市财政局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凭证;6.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三、申报程序(一)虹口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向区建设管理委提交相关资料和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二)受理后的项目,区建设管理委对项目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赴项目现场进行核验。对受理后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由区建设管理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测。(三)通过审查的项目,在区建设管理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列入虹口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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