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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关于印发《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养护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村居:为进一步加强本镇农村生活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考核工作,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行,根据《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水务〔2021〕168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19日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根据《崇明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水务〔2021〕168号),在《崇明区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沪崇堡府〔2020〕75号)基础上进行修编,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办法目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升运行维护水平,充分发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效益。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二、工作组织成立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业农村办牵头,水务所、规环办、财政所、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容所及各相关村居参与,组织开展本镇已进入养护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考核工作。组长:陈健副组长:施凯、黄英成员:规环办、财政所、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容所、各村居负责人。三、工作职责养护企业是设施运行养护的工作主体,是直接被考核对象,应根据《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工作内容》(附件1)做好年度设施养护工作。农业农村办牵头组织开展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督促养护企业制度到位、人员到位、台账到位;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镇政府;督促运维企业整改虚接漏接等施工遗留问题;监督运维企业做好巡查巡检,对报修情况进行抽样回访;监督运维企业落实污泥处置工作;落实检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建立镇、村、户、企“四位一体”的区域化运维管理体系,协调养护企业与相关单位,实现监督、反馈、整改无缝对接。水务所负责指导养护企业开展运行养护工作;组织实施日常抽查,检查管网收集情况及设施运行工况;协助农办做好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村居是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处理设施、收集系统完好度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农办;及时反馈村民意见,协调解决村民矛盾;发动小队长、志愿者、党员骨干等积极分子发现问题,上报问题,引导群众爱护处理设施,避免压占、种植。财政所负责运维养护资金、水质监测费的落实和拨付,监管资金规范使用。规环办、行政执法队、派出所、市容所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适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四、考核内容及方式考核方式分为水质考核和季度现场考核。(一)水质达标情况(60分)考核范围为进入养护期的处理设施。1.市、区级水质监测(40分)考核依据包括市水务局抽测、区生态环境局监测(纳入年度监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依据水务局每年3月底前提供的名单确定)、区水务局监测以及其他上级部门相关监测结果,根据年度总体达标率计算(年度总体达标率=达标点次/该年度监测点次*100%)。根据区级部门提供的年度达标率,分3档赋分,具体如下:95%(含)以上,得40分;95%-75%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75%以下,得20分。2.镇级水质监测(20分)镇农业农村办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每月进行水质监测。2017年及之后工艺每月抽测20%,2017年之前工艺每季度抽测25%,重点时段如夏季、冬季根据情况增加抽测比例。根据年度总体达标率计算(年度总体达标率=达标点次/该年度监测点次*100%)。分档赋分,具体如下:90%(含)以上,得2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同一个点位出现2次及以上水质不合格,再扣0.5分/点位。(二)季度现场考核(40分)每季度,镇考核小组抽取25%的站点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对污水管网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查阅工作台账、社会影响等方面,具体查看《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点运行养护考核表》(附件2)进行考核打分。每月的平均分*40%为当年度现场考核分。五、养护资金(一)养护资金标准1.2017年之前所建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资金标准为200元/户/年,暂按区补100元/户/年,镇自筹100元/户/年执行。2.2017年及之后所建处理设施运行养护资金标准为280元/户/年,暂按区补224元/户/年,镇自筹56元/户/年执行。后续根据区新一轮体制分成及时调整。(二)拨付比例养护资金根据考核对象的年度总得分,分4档拨付,具体如下:90(含)-100分,全额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80(含)-90分,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的90%;70(含)-80分,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的80%;70分(不含)以下,拨付当年度养护资金的60%。(三)奖惩机制1.考核中,养护工作存在创新,有工作亮点将会相应加分。2.若出现市级以上(检查督查、水质检测、环保检查)曝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受到通报追责的问题,每发生一起扣养护资金5万元;3.若出现区级(检查、督查、检测)曝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受到通报追责的问题,影响严重的每发生一起扣养护资金2万元;4.对各种考核、检查、督查、检测、曝光等情况,养护单位按要求确保时效和质量完成整改,并反馈镇农办,未按照规定时限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镇农办将酌情发出“蓝、黄、红”督办工单,按照蓝色工单500元每单、黄色工单1000元每单,红色工单5000元每单,在当年养护经费结算中作相应扣除。(四)资金拨付为确保运维企业正常开展运行维护工作,当年度区、镇级第一次水质监测结果达标率均达85%及以上,拨付养护资金的50%,剩余养护资金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再拨付。若第一次区、镇级水质监测结果达标率在85%以下,养护资金需在运维期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并拨付。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社会宣传相关部门、单位、运维企业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切实做好考核工作,建立工作台账,督促运维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重点加强资金监管,注重结果运用。(二)严格履行职能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监督考核。严格要求运行养护单位落实养护合同中制定的相关约定条款。对发现的问题要详实记录,及时反馈,切实整改,落实成效。(三)注重日常管理各村要加强后续管理,确保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完好,并保障农户新建、翻修住房后生活污水得到收集处理,做好后续复核工作。六、资金管理(一)农业农村办根据每年设施量的统计结果,申报资金计划,足额落实运行养护配套资金,根据养护合同及考核管理办法拨付至养护管理单位,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台账。(二)财政所落实水质监测经费,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根据监测合同授权支付至第三方机构,确保水质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七、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生效。2020年4月28日印发的《崇明区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沪崇堡府〔2020〕7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镇政府负责解释,根据市、区最新要求适时进行响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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