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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直管公房受托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规范授权房产的经营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一、公房的产权处分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崇明区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房管中心”)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并由区房管中心与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直管公房委托管理协议书。1.受托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确因特殊情况(拆迁、旧城改造等),必须报区房管中心,经核实同意,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并办理拆除房屋的核消。2.未经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受托管理单位对授权管理的直管公房不得办理抵押、转移、变更登记、使用权转让。3.对直管公房在旧城改造中拆迁补偿协议由区房管中心负责签订。二、公房的修缮管理1.根据市局有关直管公房的修缮标准、受托管理单位要对直管公房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房屋结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要建立房修应急预案,配备一定的维修材料应对突发事件。2.加强直管公房维修养护,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1998〕31号)执行,保证一定租金收入用于房屋维修,确保房屋维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维修及时率达100%以上,居民满意率达到95%以上。3.受托管理单位要强化直管公房的查抢险工作,对查出的房屋危险点必须按照市局相关规定采取解除危险措施。三、公房的租赁管理1.公有住房空屋管理,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有空屋进行一次排摸,一户一卡登记造册后报区房管中心房管科备案,每季度报一次。2.直管公房租赁户的分户、更名、过户,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19〕3号)文件执行,报区房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3.使用权转让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沪府发〔2019〕19号)文件执行。4.结合2007版公有住房租赁证换发工作,受托管理单位不得继续发放旧版公房租赁凭证;对存量空屋,应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报区房管中心审批。如有违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5.对非居住用房的装修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出租单位同意方可装修,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清运费,未经同意不得装修。四、公房的租金管理1.居住公房的租金标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收缴率达98%以上。2.非居住用房(营业用房、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根据地段等因素,由租赁双方协商,但不得低于规定租金标准,租赁期不得超过五年。签订的合同报区房管中心房管科备案。3.非居住用房转租,需经受托管理单位同意,报区房管中心审核,并缴纳一定的转租租金。上海市崇明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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