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成立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监管机构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政策文号:沪崇规划资源〔2023〕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乡镇: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乡〔2023〕201号)和《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崇府办发〔2023〕16号)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关于成立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崇委〔2023〕172号)的工作精神,为更好地统筹解决稳步推进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现成立本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协调监管机构”)。一、成员单位协调监管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国动办、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交通委、区投资促进办、区气象局、区税务局及各乡镇组成,协调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区规划资源局。二、职责分工协调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入市主体按照法定文件流程规范办理入市等相关手续;结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模式监督监管好入市地块后续运营等相关事宜;研究协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过程中难题,如碰到重大问题及事项,应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决策。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能,认真落实本区试点工作推进方案的相关要求,密切配合做好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区经委负责指导好试点乡镇建立健全产业准入体系、确定准入产业类型、参与研究制定正面清单等政策;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细则,并指导做好征缴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工作,同相关金融机构研究制定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区规划资源局作为牵头单位应负责协调解决入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并制定入市年度计划、规范入市流程,组织研究制定入市管理办法;区农业农村委要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民主管理等相关工作,并指导试点乡镇做好与入市试点工作的衔接;其它区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行政职能核提规范性要求指导试点乡镇按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并落实监督监管职责;各乡镇应切实负起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做好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指导和政策宣传,发挥好区级职能部门和村(镇)集体经济组织间的的桥梁作用,促进入市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地踏上正轨。附件: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监管机构名单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崇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章)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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