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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乡镇、各居家养老服务社: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沪民规〔2023〕8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搭建政府、市场和家庭之间互动的养老平台,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形成“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养老服务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便捷、更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二、运作方式各乡镇根据区民政局下达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做到应享尽享,并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承接主体,由承接主体招募服务人员,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并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区财政部门将购买服务资金下拨给乡镇,乡镇按购买服务合同支付给第三方承接主体。(一)明确实施对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下列本市户籍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照护一级至照护六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3.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4.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人员。不属于前款规定,但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且符合一定照护等级要求的老年人,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二)选择承接主体1.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承接主体必须为具有养老服务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具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社会信誉良好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社会企业等。承接主体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居家养老行业上岗资格的服务员。承接主体应在其开展服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2.承接主体的选择原则和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确保服务的最优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乡镇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等政府认可的方式进行采购。购买服务的标准及流程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3.合同管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合同管理,由服务购买方与服务供应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数量、服务时间、评估标准、协议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不得转包。合同的签订、履行要规范,杜绝无书面合同和事后补约。各乡镇与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须报区民政局备案。委托服务合同由乡镇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此外,承接主体必须与服务员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承接主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三)补贴标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根据不同照护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特殊困难情形,确定相应的补贴额度。其中,对无子女或者高龄的老年人等,可以提高补贴额度。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统筹确定、发布,并适时调整。(四)奖励制度奖补项目、奖补条件、奖补范围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养老机构“以奖代补”实施办法》(沪民规〔2021〕5号)文件执行。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实施办法》(沪民规〔2022〕14号)文件执行。(五)管理费用进一步规范各乡镇购买第三方居家养老服务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中的原4050人员应完成每月最低服务时限,一般每月最低服务时限不少于105小时。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按照服务人数、服务半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量,执行标准原则上在150元/人/月—180元/人/月之间。管理费用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如乡镇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此标准执行的,须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确定执行标准,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沪民规〔2023〕8号)文件执行。三、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责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本乡镇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定承接主体,签订服务购买合同,做好全程监督评价,并对本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及时上报。(二)健全监督机制区民政局将定期对服务购买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要建立严格的日常监督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定期监督机制,监督承接主体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同时,各乡镇要公开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程序、服务对象及投诉电话等情况,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服务方面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三)构建考核评估体系区民政局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等级管理与评估体系,从服务对象满意率、服务时间准确率、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服务档案的完善等方面,对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对承接主体进行评价。各乡镇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确保老人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四)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流转程序,严格做好资金的申请、使用及自查内审等,并配合市、区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第三方承接主体应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老人实际需求的服务清单。对服务供应方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未能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服务购买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中止或撤销该项目,同时报区民政局备案。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在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原合同约定为准。待合同期满后,按本通知执行。上海市崇明区民政局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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