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印发《横沙乡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5日
政策文号:沪崇横府〔2024〕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日常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横沙乡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的合同起草、订立、审核、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拟以横沙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订立合同及合同性质的文件,应负责下列事宜:(一)调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诉讼及执行风险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二)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四)将合同(草案)移送法律审核;(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争议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合同争议的协商、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七)合同资料的整理、移送归档、清理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二)合同内容超越横沙乡人民政府职责权限;(三)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等不当行为;(四)过失、故意泄露机密、遗失重要文件等其他行为。第七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九)其他必要条款。第三章合同的审核第八条以横沙乡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应当进行法律审核。以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金额≥5万元的,原则上应参照进行法律审核;金额<5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法律审核。如决定需要法律审核的,乡司法所提供审核便利。第九条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交至乡司法所。乡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不得进入签订程序。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移送法律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核的合同;(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等;(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四)合同订立的依据;(五)《横沙乡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备案表》;(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法律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禁止情形。第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及时与司法所沟通,必要时报领导决定。第十三条乡司法所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涉及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核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后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的,参照本章程序办理。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督促、监督义务和职责,及时主张权利。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四)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七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得擅自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第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争议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争议的起因、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并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诉讼等做好必要准备:(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二)有关票据、票证;(三)证人证言;(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合同的归档第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等材料;(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三)合同谈判、磋商所形成的备忘录等材料;(四)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等材料;(五)《横沙乡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备案表》;(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七)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八)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合同已订立的,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试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间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附件:横沙乡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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