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印发《2024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沪崇卫预防〔202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区疾控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做好2024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食品〔2024〕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4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崇明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一、监测目的收集本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主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分析本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控制能力;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与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二、职责分工(一)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实施辖区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组织管理与总体协调,落实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辖区风险监测督导与考核,对拒不履行食源性疾病报告义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予以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予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根据辖区风险监测情况,组织开展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信息交流、报告与通报工作。(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风险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承担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和区域性项目检测任务;按时规范报送辖区监测结果及数据,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辖区风险分析与研判,按要求做好风险交流与报告工作。(三)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生物样本的采集与检测工作,按时规范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信息与样本;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应按程序及时规范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监测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监测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和报告。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监测、报告和分析。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病例开展主动监测和调查。4.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弯曲菌和毒力基因阳性的副溶血性弧菌等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WGS)分析或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5.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所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开展耐药性监测。2024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1。(二)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1.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食用菌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谷物及其制品、饮料类、餐饮食品(学生餐);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元素、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有机磷酸酯阻燃剂、甜味剂、防腐剂、兽药残留、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见附件2、5)2.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监测对象包括肉与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乳与乳制品、调味品、水果及其制品、豆制品、油脂制品、冷冻饮品、餐饮食品(学生午餐)监测;监测项目包括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弯曲菌、沙门氏菌、菌落总数、霉菌、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蜡样芽胞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溶藻弧菌、创伤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产气荚膜梭菌、诺如病毒。(见附件3、6)(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地产蔬菜、粮食、奶粉、野生蘑菇4种食品中的210Po、210Pb、238U、226Ra、228Ra、40K、137Cs进行监测。(见附件4)四、监测工作相关要求(一)监测点监测点:本区18个乡镇全覆盖。(二)监测技术机构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方案要求,按时规范完成采(送)样、留样、检测、数据上报、审核和汇总分析等风险监测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检验方法、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通过质控考核、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2.相关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医疗机构覆盖本区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为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崇明医院(国家哨点)、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区级哨点)。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和主动监测,按时规范报送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体征、饮食暴露史、临检结果、生物样本以及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等监测内容,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三)监测方法按照《2024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2024年国家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手册》、《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2024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的方法进行监测。五、监测结果报告监测结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规范上报和通报。如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4月30日前将辖区202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送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1月15日前将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全年工作总结(包括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重要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后根据规范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一)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或完成检测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待测生物样本或待复核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规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以及相关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有共同饮食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或重要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二)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本方案要求按时完成样品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重要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上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监测样品信息和检测数据上报至“全国化学污染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和“全国食品微生物风险监测分析系统”。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的超标及问题样品信息表上报区卫生健康委,并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本方案要求完成相关食品采集、前处理、送检工作。六、质量管理与控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医疗机构监测点应按照风险监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中心的质量管理。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开展定期督导与检查,保证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附件:1.2024年崇明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2.2024年崇明区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计划表3.2024年崇明区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表4.2024年崇明区食品中放射性污染风险监测计划5.学生午餐采样计划表(化学)6.学生午餐采样计划表(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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