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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关于印发《航头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相关部门(单位)、各村(居)委、各园区管理单位:现将制定的《航头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2024年8月19日航头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健全部门协同、条块联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管理流程,规范管理要求,消除管理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6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326号)等规定,按照《浦东新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等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沪浦府〔2012〕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全覆盖监管的实施意见》(浦建委〔2023〕4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航头镇范围内社会企业、组织等的限额以下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处置。本办法中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投资额在100万以下且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财力投资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浦东新区航头镇财力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文件执行。私人住宅装修、农民自建低层住房和抢险救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二、职责分工为确保航头镇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管理模式,镇规建办、镇城运中心、镇城管中队负责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属地村(居)和园区管理单位对日常的安全隐患问题发现上报,具体分工如下:(一)镇规建办负责工程开、竣工备案登记,并将相关备案登记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清单抄送镇城运中心、镇城管中队、属地村(居)和园区管理单位。(二)镇城运中心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施工行为。(三)镇城管中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对违法用地、擅自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立案查处及整治、拆除工作。三、开竣工登记流程镇规建办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和竣工验收登记:1.开工前,镇规建办向建设单位收取《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和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身份证(建设方为个人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2)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4)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须办理承发包手续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2.镇规建办在收取建设单位的登记表和材料后,出具《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登记证明》。3.镇规建办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验收登记,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和《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需加盖单位公章)。4.镇规建办在收取建设单位的登记表和材料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明》。四、日常监管流程镇规建办牵头组织镇城运中心、镇城管中队,对备案登记的小型建设项目开展阶段性的联合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闭环,并将相关台账资料抄送属地村(居)和园区管理单位。镇城运中心通过监察员、专职协管员和引入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多种巡查方式,加强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施工行为查处力度,形成快速发现、及时查处、有效消除的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安全生产违法施工行为。镇城管中队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及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立案查处及整治、拆除工作。五、其他小微工程监管其他小微工程是指文件规定受理范围以外的工程(例如,个人经营的门面房装修)。通过实施报告和安全承诺的办法进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施工前向镇规建办书面报告工程情况,并承诺在本次施工过程中做好相关工作,履行好自己的主体责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涉及到相关事务必须合法操作,镇规建办同步抄送给镇城运中心、镇城管中队、属地村(居)和园区管理单位。六、移送处置各相关部门对监管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制止无效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全覆盖监管的实施意见》(浦建委〔2023〕44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告移送区相关职能部门处置。七、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附件:1.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登记表2.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登记证明3.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4.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明附件1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登记表一、工程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1.建筑工程(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建筑面积(平方)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二、备注1.建设单位应准确填写工程基本信息。2.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100万以下且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超出上述第2项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需报建的工程应依法到新区建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登记日期:建设单位(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附件2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开工登记证明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总造价万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若无可不填写):须知一、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或者使用经其审核的图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严禁无资质和超资质施工,严禁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组织、履行工程管理责任,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凡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须办理承发包手续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承发包手续。二、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认真遵守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清运相关工作要求,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四、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受理登记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所属街镇工程类别(在对应项目上打√)1.建筑工程(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造价(万元)建筑面积(平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验收登记内容二、备注1.建设单位应准确填写工程基本信息。2.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100万以下且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登记日期:建设单位(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附件4浦东新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证明: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材料已收到,特此证明。受理登记单位(盖章)年月日浦东新区航头镇党政办公室202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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