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函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沪崇府发〔2024〕4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自2001年崇明区确立建设生态岛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历届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始终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世界级生态岛”的战略定位,坚持“全生态、高品质、国际化”发展方向,深入实施“+生态”“生态+”发展战略,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取得实效。2023年全区森林覆盖率30.74%,自然湿地保有量24.69万公顷,占全球种群1%以上的水鸟物种数稳定达12种以上,鸟类种数增加到384种。PM2.5为25微克/立方米,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88.8%;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好于Ⅲ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获评上海市首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在全国率先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三个全覆盖。扎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构建“五新”生态产业体系,农业绿色发展指数在全国名列前茅,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逐步探索出一条生态生产生活融合发展的新路。荣获中国天然氧吧、中国气候宜居城市(县)、全国休闲重点农业县、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卫生区、和美海岛等“国字号”招牌。按照《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办生态〔2024〕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生建办〔2024〕4号)等文件要求,经自查,我区已具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条件,不存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得申报情形,且各项指标均达到或优于创建要求。现提出申请,恳请市生态环境局支持我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并向上级推荐。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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