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青统〔2024〕1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镇、街道,各部、委、办、局,各有关调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和最新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详见https://tjj.sh.gov.cn/),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具体调查单位参考名单参见附件),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有关调查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一、本区调查范围(调查对象)(一)机关法人指区、镇两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1.中共区委及其所属各部、委、办、局;2.区人大机关;3.区政府及其所属各委、办、局及其派出机构;4.区政协机关;5.区法院、检察院机关;6.区各民主党派机关;7.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二)事业法人指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1.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区、镇(街道)两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3.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三)驻区单位指行政隶属关系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办公的各条线部门(单位)。二、工作安排(一)名录核实一是以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确定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库。核实经普库中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工资:如果不独立核算工资,需核实和确认所归属的上级法人单位;如果独立核算工资,需确认是否有下级不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以及所包含单位的从业人员数。最后应将独立核算工资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纳入最终的调查对象库。二是核实单位行业代码等属性信息,如有错误,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2024进行修改。根据“单位名称与行业大类对照表”,含有相应关键字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行业代码的修改应在已限定行业大类范围内。三是核实登记机关级别(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以便进行后期数据审核。(二)调查上报各调查单位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2024(https://tjy.tjj.sh.gov.cn/)上报数据。1.2024年年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102-3表,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2.2025年季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三、工作要求(一)统计部门鉴于针对全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定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为新增调查任务,区镇(街道)统计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事前做好制度布置和业务培训(另行通知),对上报时间、上报内容、指标解释、平台操作等内容讲解到位,确保家家有落实。二是事中做好跟踪指导。报表报送期间,密切关注辖区内各调查单位报送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沟通解决。三是事后做好数据整理评估。对于首次获取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资数据,要在报送期间审核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理评估数据合理性,做好积累。同时,还应主动做好不定期回访沟通,确保工作的可持续性。对于拒不执行报表制度或者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加强执法联动。(二)各调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一是积极参业务培训,确保对报表内指标的深刻理解,熟悉上报时间和平台操作。二是区卫健委、区教育局、区机管局等部门应协助区统计部门做好系统单位的组织引导及发动宣传工作。三是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上海市青浦区统计局2024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 青统〔2024〕11号.pdf 相关稿件: 图片解读:青浦区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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