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印发《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2日
政策文号:沪崇国资委〔2024〕10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管企业:为规范本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实际,区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并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崇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1月1日关于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规范本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处置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产处置原则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二、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此处的资产不包括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仅指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一)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债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三)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三、资产处置程序(一)研究分析。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研究分析,形成拟处置资产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内容。(二)行为审批。各企业将拟处置资产按照相关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实施。(三)资产评估。各企业应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四)资产处置。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五)资料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应按规定存档。(六)结果备案。各企业将公开处置资产项目的转让方案、评估报告、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报区国资委备案。四、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办理:(一)评估价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行为,由各企业形成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后自行审批;(二)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由各企业形成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后向区国资委提出相关资产处置请示,由区国资委进行审批;(三)涉及以下事项的资产处置行为,由企业形成请示件报区国资委初核,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国资委进行批复。1.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行为;2.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实施的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民生保障等项目的资产处置行为(评估价值不限);3.直接影响企业主责主业的资产处置行为(评估价值不限)。评估价值原则上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准。五、资产处置底价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处置资产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处置底价,资产处置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处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值。六、资产处置信息公告期信息公告期规定如下:(一)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企业实施的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重大活动、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评估价值不限)以及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七、资产处置价格调整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相应处置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处置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八、责任追究未按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资产处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九、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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