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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关于印发《沪东新村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修订)》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街道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2018〕65号)、《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浦府规〔2019〕2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各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单位进行与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政府采购职责管理第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街道各职能部门以及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的实施和绩效考核,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增强采购主体责任意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采购人应明确具体负责采购工作的采购员。(二)本着厉行节约为目的,结合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三)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法定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事宜。(四)按法定政府采购程序采购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负责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五)负责做好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建档、保管以及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六)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第九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第十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十一条采购人在编制各自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对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编制各自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追加或调整年度预算时,如预算内容属于采购目录范围,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和数量、项目属性、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支付方式等。第十三条采购人编制完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后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街道党政办汇总,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新区财政局。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按照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等不同采购组织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由党政办汇总后报送新区财政局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算金额、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等。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管理第十五条采购人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规定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采购内容选择相应的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必须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电子集市中采购或通过委托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上进行集中采购。2、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预算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通过分散采购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平台上进行采购。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第十六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采购,也可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一)工程类严格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和《沪东新村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采购。(二)货物类、服务类1、项目金额1万元以下,采购人直接选择符合相关资质的供货(服务)单位。2、项目金额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选择线上线下大型商超平台直接采购;也可按照“节俭高效、物有所值、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比价,邀请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书面报价并进行价格谈判,原则上同等条件下选择价格最低者为供货(服务)单位。3、项目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邀请询比、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4、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潜在承接主体的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需提供采购项目唯一性的论证申请,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5、属于中介集市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浦东新区中介集市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十八条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服务承诺、履约方式等必须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保持一致。第十九条采购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履约情况,按照现行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第六章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第二十条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验收管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相应文件检查验收履约情况,并定期开展成效评估。第二十一条采购人应加强履约监督,并将履约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挂钩。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验收方案、内容和标准等事项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并根据项目特点,邀请实际使用人、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化采购系统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出具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并持续做好交付使用后的质量、服务跟踪,并视情追加评价意见。采购人如果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履约评价记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或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沪东新村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浦沪办〔2020〕2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沪东新村街道办事处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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