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关于印发《横沙乡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政策文号:沪崇横府〔202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横沙乡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及民事经济等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资金使用、资源利用的合同以及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合作协议、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契约属性的法律文件。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的合同起草、审核、订立、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合同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监督、救济为辅的原则。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承办单位)拟以横沙乡人民政府的名义订立合同,应负责下列事宜:(一)调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诉讼及执行风险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二)与对方当事人磋商、接洽;(三)起草、修改合同文本;(四)将合同草案提交审核;(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争议进行调查处理;(六)负责合同争议的协商、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七)合同履行完毕后,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清理等工作。第二章合同的起草第五条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过程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由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二)合同内容超越横沙乡人民政府职责权限;(三)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四)泄露机密、遗失重要文件等其他行为。第七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七)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九)其他必要条款。第三章合同的审核第八条以横沙乡人民政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应当进行审核。以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各乡属集体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金额≥5万元的,原则上应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金额<5万元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否需要审核。如决定需要审核的,乡司法所应提供审核便利。第九条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当提交乡司法所。乡司法所会同法律顾问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进入签订程序。乡司法所开展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要求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有关情况;(三)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等。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提交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提请审核的合同草案;(二)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内部报告、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论证、招投标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质状况等;(三)谈判备忘录等合同磋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四)合同订立的依据;(五)《横沙乡合同审核意见备案表》;(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七)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禁止情形等。第十二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乡司法所予以协调支持。第十三条乡司法所原则上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涉及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重大合同的,审核不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审核期限。第十四条合同订立后需要补充、变更、解除的,参照本章程序办理审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督促、监督义务和职责,及时主张权利。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四)对方预期违约或者已发生违约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第五章合同争议的处理第十七条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但不得擅自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第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查明争议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合同争议的起因、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等,并按下列要求收集整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提请仲裁、诉讼等做好必要准备:(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二)有关票据、票证;(三)证人证言;(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合同的归档第十九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等材料;(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材料;(三)合同谈判、磋商所形成的备忘录等材料;(四)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等材料;(五)《横沙乡合同审核意见备案表》;(六)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七)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八)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履职,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合同已订立的,合同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乡司法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横沙乡合同审核流程图2.横沙乡合同审核意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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